«

股东债权转出资必须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宜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7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宜都某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最初股东为王某华(持股80%)和梁某(持股20%,系代王某华持有)。2016年9月,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1000万元,增加梅某甲为股东,此时王某华持股29%,梅某甲持股51%,梁某仍代持20%。

2017年11月29日,梅某甲与王某华签订《王某华/梅某乙收支汇总》,确认王某华实际出资109万元,其中包括公司应付梅某乙(王某华妻子)款项46万余元。2017年12月1日,王某华将49%股权转让给梅某甲、曹某容夫妇,约定股权转让价款139万元。2018年1月完成股权变更,曹某容持股49%,梅某甲持股51%。

此后王某华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梅某甲、曹某容需支付124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报告显示:公司对曹某容有应付款29万余元,对梅某乙有应付款41万余元。

曹某容、梅某甲随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这两笔款项共71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权,不能仅凭口头约定就自动转为出资,必须完成法定程序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两个关键点:

  1. 债权转出资必须"走完程序"
    案例中,2017年双方约定将41万余元的应付款视为王某华的出资款,但这只是"想法",没有真正"行动"。王某华退出公司后,新股东梅某甲、曹某容没有对公司账务进行处理,也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就像你想把家里的旧家具换成新沙发,光说"这算新沙发钱了"没用,必须真正把旧家具搬走、新沙发搬进来并签字确认才行。

  2. 要债必须有"真凭实据"
    曹某容主张的29万余元应付款,只有明细账没有原始凭证。法院认为,这就像你说朋友欠你钱,却拿不出借条或转账记录,仅靠自己记的笔记本,很难让人信服。评估公司也证实,当时只收到了明细账,没有看到原始会计凭证。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债权变出资,要"走完全流程"
如果股东想用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出资,必须:

2. 账目凭证要"样样齐全"
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 股权转让要"算清旧账"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特别注意: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公司财务不是"自家事",特别是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时,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规范操作。看似简单的"记账调整",如果程序不到位,可能让几十万元的债权化为乌有。企业老板要记住: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走过场,原始凭证不是可有可无,规范操作才能避免"钱没拿到、债还赖账"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