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权转出资必须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宜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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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7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宜都某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最初股东为王某华(持股80%)和梁某(持股20%,系代王某华持有)。2016年9月,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1000万元,增加梅某甲为股东,此时王某华持股29%,梅某甲持股51%,梁某仍代持20%。
2017年11月29日,梅某甲与王某华签订《王某华/梅某乙收支汇总》,确认王某华实际出资109万元,其中包括公司应付梅某乙(王某华妻子)款项46万余元。2017年12月1日,王某华将49%股权转让给梅某甲、曹某容夫妇,约定股权转让价款139万元。2018年1月完成股权变更,曹某容持股49%,梅某甲持股51%。
此后王某华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梅某甲、曹某容需支付124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报告显示:公司对曹某容有应付款29万余元,对梅某乙有应付款41万余元。
曹某容、梅某甲随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这两笔款项共71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权,不能仅凭口头约定就自动转为出资,必须完成法定程序。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两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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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出资必须"走完程序"
案例中,2017年双方约定将41万余元的应付款视为王某华的出资款,但这只是"想法",没有真正"行动"。王某华退出公司后,新股东梅某甲、曹某容没有对公司账务进行处理,也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就像你想把家里的旧家具换成新沙发,光说"这算新沙发钱了"没用,必须真正把旧家具搬走、新沙发搬进来并签字确认才行。 -
要债必须有"真凭实据"
曹某容主张的29万余元应付款,只有明细账没有原始凭证。法院认为,这就像你说朋友欠你钱,却拿不出借条或转账记录,仅靠自己记的笔记本,很难让人信服。评估公司也证实,当时只收到了明细账,没有看到原始会计凭证。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债权变出资,要"走完全流程"
如果股东想用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出资,必须:
-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方式
- 完成财务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贷:实收资本)
- 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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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的决策文件(股东会决议等)
简单说:光在协议里写一句"这算我的出资"远远不够,必须让债权真正"消失",出资真正"出现",并在工商登记中体现出来。
2. 账目凭证要"样样齐全"
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 所有往来款项必须有原始凭证(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
- 明细账要与原始凭证一一对应
- 定期核对股东往来账,及时处理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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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对账目进行专项审计
记住:法院只认"看得见摸得着"的证据,不是你记在小本子上的数字。
3. 股权转让要"算清旧账"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特别注意:
- 明确区分股权转让价款与公司债权债务
- 对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单独约定处理方式
- 在交割前完成账务清理,避免"新股东追老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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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在协议中写明"本次转让不包含对公司债权的受让"
案例中曹某容、梅某甲犯的错误就是:把支付股权转让款当成了"买下"了公司对梅某乙的债务,实际上这是两码事——他们买的是股权,不是债权。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公司财务不是"自家事",特别是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时,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规范操作。看似简单的"记账调整",如果程序不到位,可能让几十万元的债权化为乌有。企业老板要记住: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走过场,原始凭证不是可有可无,规范操作才能避免"钱没拿到、债还赖账"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