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领失业金期间提供服务不必然构成劳动关系-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潜江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9005民初829号、(2017)鄂96民终2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潜江市某高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科公司)是2003年6月成立的公司,万某勇和吴某均为公司股东。2008年6月1日,吴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后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014年3月28日,因经营困难,公司与包括吴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此后,吴某和万某勇等人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吴某从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共领取20685元)。

2014年9月底,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此后,吴某为公司看管设备、协助处理废旧资产和房屋维护。2015年1月,公司支付吴某1578元;2015年4月,公司分两次支付14000元和2000元;2015年5月支付3600元。2015年4月20日,吴某作为公司授权代表(与万某勇等股东一起)与湖北某汉情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66000元。2015年5月19日,万某勇与吴某签订协议,约定从年租金中拿出16000元作为吴某"全年工资",并由万某勇个人为吴某缴纳社保单位应负担部分。吴某据此自行收取租金16000元。

2016年3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赔偿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社保费用16786.20元;2.支付2015年2月至12月未签合同双倍工资15600元;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终止审理后,吴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停产后让老员工帮忙的三大法律"陷阱"

很多老板觉得:"公司停产后,让老员工帮忙看厂房、处理设备是人之常情,给点钱就行。"但本案提醒我们:这种"帮忙"可能被员工主张是"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补缴社保、支付双倍工资等风险。法院为何不支持吴某?关键看三点:

1. 领失业金=劳动关系已终止

吴某从2014年8月起就在社保机构领失业保险金(领满18个月),这直接证明他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已彻底结束。一旦员工开始领失业金,企业必须保留解除合同证明和失业登记记录。如果后续再让员工做事,必须明确这是"新合作",而非延续原劳动关系。

2. "看厂房"不是公司业务,只是善后事务

法院特别指出:某高科公司2014年9月已停产,吴某做的看管设备、处理废品等工作,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比如生产销售)。劳动关系的核心是"提供持续性劳动",而临时性、终结性的善后事务(如看厂房、卖设备)不能算"业务组成部分"。企业停产后若需处理资产,建议:

3. 报酬支付方式露了马脚

吴某主张的"工资"支付很奇怪:2015年4月突然收16000元,说是"全年工资";5月又收3600元,说是"2-3月工资"。法院认为,真正的工资应按月固定发放,而非一次性、不规律支付。更致命的是,协议写明"万某勇个人出钱缴社保"——这等于告诉法官:连老板自己都承认这不是公司行为!企业若需委托原员工办事,务必: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停产后立刻"划清界限":解除合同时同步办理失业登记,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双方签字留存。
  2. 有事"签合同",别做"老好人":需要员工协助时,签订《临时服务协议》,写清"仅限XX事项,不建立劳动关系",报酬按次结算并开发票。
  3. 钱和社保要"干净":报酬避免用"工资"表述,社保单位部分绝不代缴——可协商现金补贴,但必须写明"非社保补偿"。

一句话总结:员工领失业金后,企业让其处理停产业务,必须用"委托协议"代替"口头帮忙",否则可能被反咬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若某高科公司早让吴某签份《资产看管委托书》,写明"按日支付500元服务费,不含社保",就能轻松避开这场官司。法律不保护"想当然",只保护"留证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