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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未留存完整交易凭证致结算争议企业应担责-潜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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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6民终9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26日,邱某华与江汉油田金某潜江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销售经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邱某华承包该公司在江汉油田西南区域承揽的钻采设备及配件产品销售经营权;邱某华负责公司经营范围一切业务,所有配件及材料均由邱某华自行采购销售;邱某华按产值包干上交管理费方式经营,在进项发票保证产值98%的情况下,向公司按产值10%以上交管理费(含国税、地税等全部);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以其内部事务原因为由向江汉油田重庆西南供应处下发了一份《关于取消邱某华挂靠结账通知》,取消了邱某华的承包经营权。之后,邱某华将重庆涪陵投资设备、办公用品、剩余材料、出租房屋转交给了该公司,其中投资设备、办公用品折价19480元,剩余材料折价15957元,房屋租金34000元,合计69437元,该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交给邱某华中国工商银行存单一张,金额为52437元。该公司取消邱某华的经营权后,截止2014年6月30日,邱某华共销售产品价税合计为1143454.84元,其中应缴纳增值税166143.03元,剩余977311.81元。双方在未办理结算的情况下达成还款协议,并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邱某华300000元,2017年7月5日支付邱某华200000元,2014年9月1日分两次支付邱某华100000元、150000元,2014年9月2日支付邱某华50000元,共计800000元,剩余货款该公司以邱某华未提供进项发票,双方无法办理结算手续为由拒绝给付。

一审判决驳回邱某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江汉油田金某潜江有限公司向邱某华支付38609.78元,并驳回邱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如果不注意保存完整的交易凭证,最终可能面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风险点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埋下隐患

本案中,双方约定"在进项发票保证产值98%的情况下,邱某华向公司按产值10%上交管理费"。但这个"产值"具体指什么?是销售额还是利润?如何计算?双方理解不一致,导致争议。对企业而言,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关键术语解释清楚,比如明确"产值"是指销售额还是其他指标,管理费的计算方式要具体到公式,最好附上计算示例。

风险点二:忽视交易凭证的保存

邱某华无法提供进项发票等证据,导致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满足了"进项发票保证产值98%"的条件,最终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其实不只是承包经营,任何业务往来中,发票、送货单、付款凭证都是"钱"的证据。建议企业:

风险点三:合同解除不规范导致后续麻烦

金某公司单方面取消了邱某华的经营权,虽然后来双方交接了设备、材料等,但没有正式的结算文件。这就导致双方对已付金额、应扣款项各执一词。企业终止合作关系时:

风险点四:单方制作的证据难以被采信

邱某华提供的两张送货单是自己制作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很多企业习惯用自制单据,但发生纠纷时很难被认可。正确做法是: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合同要"傻瓜式"条款:把计算方式、时间节点、违约责任写得像菜谱一样清楚,避免"按惯例""合理范围"等模糊表述。

  2. 凭证管理"三同步"原则:业务发生同步留痕、款项支付同步开票、货物交付同步签收。建议使用ERP系统实现业务-财务-税务数据自动关联。

  3. 解约必结算:无论什么原因终止合作,先算清楚账再走人。可以约定"合同终止后15日内完成结算,逾期视为认可对方结算金额"。

  4. 证据链思维:单个证据可能不被采信,但发票+送货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胜诉把握就大增。养成"每笔业务至少准备三份证据"的习惯。

  5. 定期对账机制:每月让承包方/合作方确认经营数据,签字盖章留存。这样即使最后闹翻,也有近期确认的经营数据作为依据。

记住:生意可以讲情面,但账目必须讲证据。在企业承包经营中,完善的凭证管理和清晰的结算流程不是"多此一举",而是保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护身符"。当纠纷发生时,法院不会因为你是"老实人"就多判你一分钱,只会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谁对谁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