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公账户被他人使用导致资金损失可依法追回-汉川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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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35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因被告胡某兵经营所需,原告将其户名"汉川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交由被告胡某兵使用。2025年2月14日,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一笔保险理赔款1000元汇至该对公账户内,该笔款系支付给原告的修车师傅于某用于维修皖BG****车辆的费用。2025年4月,被告胡某兵在向原告移交对公账户时,未将该笔保险理赔款交付原告。原告要求退还该款,被告胡某兵以不知情以及原告未事先通知为由,拒绝退还。
另查明,被告肖某在2024年5月13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胡某兵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1000元保险理赔款;同时驳回原告对肖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问题:对公账户管理松懈 = 资金"裸奔"风险
本案看似只是1000元的小纠纷,却暴露了企业财务管理的致命漏洞——把对公账户交给外人使用!胡某兵作为合作方,未经许可直接占有本该用于修车的保险款,法院最终认定这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全额退还。但企业为此付出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远超1000元本身。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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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企业"钱袋子",绝不外借!
就像不会把自家保险柜钥匙交给邻居一样,对公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人员直接管控。本案中,汉川市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因让胡某兵使用账户,导致保险理赔款被截留。记住:任何合作都不值得用账户安全做赌注。若需合作方代收款,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款项到账后24小时内必须转入指定账户",并保留转账凭证。 -
交接必须"白纸黑字",别信口头承诺
胡某兵退场时未办理书面交接,直接引发纠纷。企业与合作方终止合作时,务必做到"三当面":- 当面核对账户余额
- 当面签署《资金交接确认书》
- 当面变更账户权限
特别提醒: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如本案肖某卸任),必须同步在银行更新预留印鉴,避免前法人利用身份漏洞操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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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要"秒级监控",别等损失才后悔
本案中,保险款2月到账,4月才被发现异常。建议企业:- 开通银行账户"实时动账提醒"(免费服务!)
- 每周由财务+老板双人核对流水
- 对公账户只设"查询权限"给合作方,关闭其"转账权限"
就像装了防盗摄像头,既能及时发现异常(如本案中胡某兵私自取款),又能为后续追责保留铁证。
血泪教训:
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签什么协议",结果1000元小事拖成官司。企业账户一旦外流,轻则资金被占,重则被用于洗钱、诈骗(刑法第191条),企业可能背黑锅!管好账户不是"不信任",而是对企业、员工、客户的负责。
风险防范口诀
账户不外借,协议要写清;
交接留凭证,流水日日盯;
合作再亲密,规矩不能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