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签字盖章后拒不履行将触发全额债务追偿-大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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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70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7月27日,黄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冶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黄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对方供应混凝土。因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清货款,黄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起诉至大冶市人民法院。2025年6月11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
-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12点前支付20万元;
- 黄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后撤诉;
-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承担诉讼相关费用20795元;
- 剩余524540元货款及上述费用合计545335元,分3个月(2025年7月-9月)每月偿还181778元;
- 若未按期还款,黄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可直接起诉要求全额支付545335元。
协议签订后,黄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约撤诉,但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分期款项。黄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再次起诉,要求支付545335元及保函费500元。
法院判决: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545335元,但驳回保函费500元的请求(因协议未约定该费用)。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和解协议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处理纠纷时的致命误区:以为和解就是“翻篇”,签字盖章却心存侥幸。法院判决清晰传递一个信号:和解协议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法律紧箍咒”——签了字就必须严守承诺,否则对方能直接拿着协议要回全部欠款,连打官司都省了。
为什么企业常栽在这个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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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1:“分期还钱=债务打折”
很多企业觉得“分期付款”是给了缓冲期,能拖就拖。但本案中,和解协议第5条白纸黑字写明:“若未按期还钱,可直接起诉全额债务”。被告以为拖几个月没事,结果因一次未付,54万多元债务瞬间“滚回原形”,连之前协商减免的部分也全没了。
风险点:和解协议中的“违约触发条款”是隐形炸弹,看似给了宽限期,实则设置了更严的还款红线。 -
误区2:“对方撤诉=万事大吉”
被告见原告撤诉,误以为纠纷已了结。殊不知,撤诉只是程序动作,和解协议才是新“债契”。原告撤诉后,协议自动成为独立法律文件,违约即构成新违约行为,无需重新举证原纠纷事实。 -
误区3:“口头答应也能作数”
本案协议详细列明金额、时间、违约责任,但许多企业和解时仅口头约定,导致后续扯皮。法院只认“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没白纸黑字的和解,等于没和解。
企业如何避坑?3招守住和解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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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想清楚:做不到就别承诺
和解协议一旦盖章,效力等同法院判决。签协议前务必评估真实还款能力,切忌为“息事宁人”盲目承诺。例如本案分期条款,若企业现金流紧张,应争取更长周期或附加“宽限期”条款(如“首期逾期15日内可补救”),而非硬扛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关键条款必须“写死”
- 违约责任:明确写清“若某月未还,剩余款项立即到期”(如本案第5条),避免模糊表述;
- 费用范围:本案因未约定“保函费”,500元诉求被驳回。和解时应列明所有费用(律师费、保函费、利息等),否则后续难追偿;
- 救济途径:约定“争议由何处法院管辖”(本案第6条),避免异地诉讼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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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过程留痕,拒绝“我以为”
还款后立即要求对方出具《收款确认书》,保留转账凭证。若临时无法付款,务必提前书面协商变更协议(如发邮件申请延期并获对方盖章同意)。本案被告全程“失联”,法院直接视作放弃抗辩权利——沉默不等于协商,而是默认违约。
一句话总结:和解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企业若把和解协议当“缓兵之计”,法律就会让它变成“催命符”。签之前算清账,签之后守信用,才能真把纠纷“和”掉,而非埋下更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