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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后精神损害赔偿为何需自付?-枝江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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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583民初9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1月22日9时左右,孙某红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中型客车,在枝江市迎宾大道与某路交叉路口站台起步行驶时,因未关闭车门,导致车上乘客段某秀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秀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段某秀被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6天,花费医疗费33303.98元。后经鉴定,段某秀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后续治疗费需11500元。孙某红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枝江市某通客运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为该车在永安某保枝江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含医疗费)。

法院最终判决:永安某保枝江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段某秀84419.48元;枝江市某通客运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元,还需支付1000元);驳回段某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投保后为何仍需自担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企业常见的法律盲区:即使买了“全险”,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要自己掏腰包。为什么?因为保险合同里藏着“免责条款”——本案中,枝江市某通客运有限公司投保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明确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段某秀受伤后索赔了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合理,但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免责条款拒赔,最终这笔钱只能由客运公司自己承担。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买了一份“防护盾”,却忽略了盾牌上的“漏洞”。日常经营中,很多企业以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但实际保险只覆盖合同约定的项目(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而精神损害、律师费等常被列为“免责情形”。一旦出事,企业可能面临额外赔偿,轻则损失几千元,重则引发连锁纠纷。

如何防范这类风险?三招实用建议

  1. 买保险前,像读“说明书”一样读合同
    别只看保额高低,重点划出“什么不赔”。例如客运险中,精神损害、诉讼费、间接损失常是免责项。签约前让法务或律师逐条审核,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补充条款(如加保精神损害附加险)。

  2. 抓源头:管好员工操作细节
    本案事故起因是司机未关车门——一个小动作引发大赔偿。企业要定期培训员工(如司机、服务员),强化安全操作流程(例如“关门再起步”),并留存培训记录。日常抽查执行情况,把风险掐灭在萌芽中。

  3. 出事别慌,三步稳处理

    •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如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原因;
    • 第二步:核对保险合同,分清哪些该保险公司赔、哪些需自担;
    • 第三步:协商时优先解决医疗费等刚性支出,对精神损害等弹性项目,主动调解降低金额(本案中2000元精神抚慰金就是法院酌定的,若企业早沟通可能减少)。

记住:保险不是“免死金牌”,而是“风险分担工具”。企业真正需要的,是把合同条款吃透、把日常管理做实。否则,像本案一样,明明投了50万保额,却因2000元精神赔偿闹上法庭,既赔钱又伤口碑,实在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