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期限约定过短将导致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利-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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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39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14日,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提请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天门农商行申请10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张某夫妇为该笔贷款作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张某(男)、张某(女)向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同意为该笔贷款作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一年,并分别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同意反担保声明》对该内容予以确认。同日,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与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若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主合同导致天门某天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需无条件偿还代偿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3.8%)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017年12月19日,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门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0000000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年利率4.35%,期限12个月。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12月18日,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次与天门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仍为借新还旧),天门某天有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张某(男)、张某(女)也再次出具反担保承诺书,反担保期限仍约定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还款,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分多次代偿利息共计906397.83元。2021年6月30日,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又代偿本金10000000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因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始终未偿还代偿款,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1.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06397.83元及利息2102647.87元;2.张某(男)、张某(女)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 支持天门某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天门某天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06397.83元及利息2102647.87元(合计3009045.70元),并继续按年利率13.8%支付后续利息;
- 驳回天门某天有限公司要求张某(男)、张某(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反担保期限已过(约定仅一年,但天门某天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主张权利)。
三、案例核心观点:反担保期限是企业必须重视的"安全绳"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赢了官司却丢了人",实则暴露了企业最易忽视的致命风险:反担保期限约定过短,导致担保人白白代偿后无法向反担保人追偿。
为什么反担保人免责了?
- 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在《反担保承诺书》中约定反担保期限"仅一年",但实际追偿时已远超该期限(代偿行为发生在2018-2019年,起诉在2024年)。
- 法律规定:反担保是担保人的"保险",若未在约定期内主张权利,反担保人就自动"脱保"。本案中,张某(男)、张某(女)因期限过短而无需担责,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只能独自承担损失。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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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期限必须"拉长":
- 别再写"期限一年"!要覆盖债务全部生命周期。例如:约定"自主债务到期日起5年"或"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止"。
- 通俗理解:就像买保险,保期太短等于没保。担保是帮别人扛债,反担保就是你的"安全绳",绳子长度必须足够你有充分时间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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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后立即行动,别拖:
- 本案中天门某天有限公司2018年就开始代偿,但直到2024年才起诉,错过反担保期限。
- 企业操作:代偿后30天内必须发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签收记录)。哪怕对方没钱,也要"打卡"主张权利,避免法律时效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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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傻瓜式"明确:
- 本案《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按四倍利率计息"被法院支持,但反担保期限却写得模糊。
- 建议:
- 用加粗字体写明:"反担保期限:自代偿日起5年";
- 避免"等""相关"等模糊词,直接写"张某夫妇以全部房产、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做慈善!企业若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用"长反担保期限+及时追偿"双保险守住钱袋子。否则,代偿款可能变成"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例提炼风险点,具体操作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合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