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厂房时务必看清设备清单,避免事后权属纠纷 - 当阳恢复原状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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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案号:(2024)鄂0582民初13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当阳市某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当阳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湖北某所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其资产。湖北某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购得某丙公司位于当阳市街道路**号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所有权,并于2023年8月22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024年2月29日,宜昌某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通过询价方式,以4.5万元购得某丙公司的铁水包、行车、电炉等设备,双方签订的《设备处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清单包含“行车(含轨道、工字钢基座)”。某丙公司破产管理人将设备处置情况书面通知湖北某甲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康某同时是争议场地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康某签收后未提出异议。2024年3月11日,某乙公司发函要求康某协助拆除轨道钢梁,康某签收并主动配合处理,仅就设备存放租金问题收取1万元后同意拆除。后某甲公司认为钢梁应属于厂房附属部分,起诉要求某所、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将拆除的236米钢梁恢复原状或赔偿10万元。
法院判决:一审和二审均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钢梁该归谁”的小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购买资产时的重大疏漏:厂房和设备混为一谈,事后反悔难维权。法院判决的核心就一句话:你买的只是“房子”,不是“房子里的东西”。工字钢这类大型钢梁虽然固定在车间里,但属于生产设备(如行车轨道),而非房屋结构的一部分。某甲公司以为买了厂房就自动获得所有附属物,结果在签收函件、协助拆除时都没提意见,等于默认了钢梁归设备买家所有。
对企业来说,这类风险完全可以提前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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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之前“划清界限”:
拍卖土地和厂房时,务必仔细核对《资产清单》,重点区分“不动产”(如土地、房屋主体)和“动产”(如设备、管道)。清单里写“含轨道工字钢”,就代表钢梁已被单独处置。别以为“长在房子里的东西”一定归你——就像买二手房时,房东的空调挂机不属于房子,得另外谈。 -
交接时“当场较真”:
对方发函通知设备拆除,千万别图省事签收了事!某甲公司负责人康某在函件上签字时没质疑,事后才说“钢梁应属厂房”,法院直接认定他默认同意。正确做法是:收到文件先确认内容,有疑问立即书面提出(例如“请明确钢梁是否属于拍卖范围”),并保留证据。 -
价格低≠能反悔:
某甲公司主张“4.5万元买700万设备太便宜”,但法院明确:破产资产按废品拍卖,价格再低也不影响权属转移。企业别存侥幸心理,认为“拍得便宜就能抢回东西”,权属以合同为准,不是市场价说了算。
一句话提醒:购买破产企业资产时,像“拆盲盒”一样只看大面儿(土地、厂房)最危险!务必做到:清单逐项核、交接当场清、疑问立刻留证据。否则,等别人拆完你才跳脚,法院也救不了你——毕竟,法律只保护清醒的人,不保护马后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