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履行产权登记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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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17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2月8日,方某、佘某作为买受人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某、佘某购买当阳市月潭湖第A幢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128.22平方米,总金额23万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合同签订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当日收取方某首付款8万元,2013年1月8日又收取首付款2万元。2013年3月12日,方某、佘某办理房屋预告登记。2013年11月5日,方某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13万元房款(已全部还清)。2015年3月16日,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月潭湖房屋交接联系单》,确认方某已交清购房款。2014年6月9日,方某与佘某离婚,约定房屋归方某所有,佘某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方某、佘某与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方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受理费由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企业必须警惕:不配合办证=违约赔偿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简单道理:开发商收了房款,就必须帮业主把房产证办下来,否则法院直接判你"干活+赔钱"。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为"拖一拖就没事",结果不仅败诉赔了4750元诉讼费,还被强制要求5天内配合办证。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办证是小事",但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合同约定的产权登记协助义务,是开发商的"必答题",不是"选答题"。
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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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开发票,所以不办证"——法院不认这个理由!
案例中原告提到"因被告未开发票、未缴税导致无法办证",但法院直接忽略这个借口。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只要合同有效(本案合同完全合法),开发商就必须履行办证义务。企业切记:税务问题和合同义务是两码事。即使你和税务部门有纠纷,也不能拿业主的房产证当"人质"。正确做法是:边配合办证边解决税务问题,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
"业主有贷款,我管不着"——想甩锅没门!
很多开发商以为"房子抵押给银行了,办证是银行的事"。但本案中,方某用13万元贷款付房款,法院仍判决开发商必须协助办证。关键在合同第十五条:只要约定"交房后60日内提交办证资料",开发商就绕不开这个责任。哪怕房子抵押了,你也得先把资料交到登记部门——这是法院认定的"基本动作"。 -
"业主离婚了,我等他们吵完"——拖延只会加重损失
方某离婚后约定房屋归他个人所有,开发商却继续拖着不办证。结果佘某主动声明"不参与诉讼",法院照样判开发商败诉。企业常见误区:把业主内部矛盾当挡箭牌。实际上,只要购房合同主体明确(本案有两人签约),开发商只需按合同履行即可。若遇业主离婚等变动,应主动联系确认权利人,而不是消极等待——拖得越久,违约责任越重。
企业自保3招(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 合同签完就设"闹钟":在手机或办公系统标注"交房后60日",提前15天检查办证资料是否齐全。本案开发商2013年6月交房,却拖到2025年被起诉,整整12年疏忽,典型的管理漏洞。
✅ 办证资料打包成"标准包":把规划验收、测绘报告等文件预存好,业主一交清房款立即启动流程。别学本案开发商:业主2015年就拿到《房屋交接联系单》,却还卡在办证环节。
✅ 遇到问题"快刀斩乱麻":若发现无法办证(如土地抵押未解押),3天内书面告知业主并提出解决方案。法院最反感"装死"——本案开发商连法庭传票都不接,直接导致缺席判决,100%败诉。
一句话总结:房产证不是开发商的"缓兵计",而是合同的"生死线"。只要收了钱,就必须把证办到业主手上。企业别总想着"等风头过去",到头来风没等到,反被法院"一锤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