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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不能以分包方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钟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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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16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0日,武汉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与贵州某集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签订了《钟祥市某医院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室内门采购合同》。某建公司中标钟祥市某医院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后,将室内门材料采购及安装劳务事宜分包给某业公司。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整体工期47天,合同暂定含税总价款为2230645.15元,质保期2年,自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付款方式为:订单确认后支付30%预付款;产品生产完毕后支付至80%;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剩余3%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乙方(某业公司)应在甲方(某建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前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案涉项目合同总价为2230645.15元,施工过程中增补金额为149718元。某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材料及安装劳务,2022年9月14日,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未出现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某建公司应支付款项2380363.15元。2021年12月24日,某建公司转账668691.03元,2022年5月17日转账115825.09元,截至目前共支付784516.12元,剩余1595847.03元未付。2025年3月20日,某业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某建公司向某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595847元及逾期利息(以1524436.1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4日计算至2024年9月13日;以159584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某业公司对钟祥市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误区,也是很多企业经常犯的错误:总包方不能以分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很多企业老板和项目经理都认为,合同里写了"先开票后付款",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拖着不付工程款,直到对方把发票开过来。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为什么呢?法院说得很清楚:支付工程款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从义务,二者不是对等关系。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收银员忘了给你小票,你就拒绝付钱一样。总包方不能把开票当作付款的前提条件,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拖延甚至拒付工程款。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几个重要警示:

  1. "先开票后付款"条款可能形同虚设
    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应先开具发票,甲方才有付款义务",法院也不会支持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作为总包方,不能拿"对方没开票"当挡箭牌;作为分包方,也不能以为不开票就能"留一手"。建议企业调整思路:把重点放在设置合理的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上,而不是过度依赖开票条款。

  2. 诉讼时效比你想象的更容易"重置"
    本案中,某建公司主张原告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因2022年5月17日有一次付款行为,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从该日起重新计算。企业要注意:每次部分付款都会重置诉讼时效,拖欠方很难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逃避责任。作为债权人,要记得定期催款并保留证据;作为债务人,别指望拖着就能"一了百了"。

  3. 分包方别指望直接找业主要钱
    某业公司还要求钟祥市某医院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为什么?因为只有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向发包方(业主)主张权利,合法分包商不行。本案是合法分包,所以某业公司只能找某建公司要钱,不能"越级"找医院。分包企业要认清自己的法律地位,把催款重点放在总包方身上。

  4. 工程量确认比你想象的重要
    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可了某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但这建立在有《室内工程量表》等证据基础上。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工程干完了,但没有及时确认工程量和价款,最后要钱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建议企业:每完成一个阶段,就让对方签个字确认,避免日后扯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风险往往藏在"理所当然"的细节里。企业不是法律专家,但至少要明白: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也不是挡箭牌。在工程款问题上,主动管理、及时确认、规范操作,才是企业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