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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承保超龄员工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钟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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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民终14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10日,吉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乙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吉某公司,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11日00:00:00起至2024年11月10日24:00:00止,保险费合计118200元。保单所附人员清单中包含丁某平,工种为叉车工、倒料工(无工伤),身份证号码为42243119****

2024年7月17日6时20分许,吉某公司的雇佣员工丁某平在预混车间倒料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送往钟祥市双河镇卫生院,同日7时53分许,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700.34元。钟祥市双河镇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死亡诊断为热射病?心源性猝死?2024年7月17日,吉某公司向某乙公司报案,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向吉某公司送达《客户告知书》。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吉某公司与丁某平之间系劳务关系。

2024年7月19日,吉某公司与死者丁某平家属(妻子付某菊、女儿丁某红、儿子丁某山)达成《关于丁某平死亡赔偿协议》,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吉某公司同意赔偿总金额62万元,因吉某公司资金困难先付40万元料理后事,剩余部分22万元待某乙公司赔付下来后再支付22万元。吉某公司已向丁某平家属支付40万元。吉某公司向死者家属履行赔偿协议后,根据雇主责任保险向某乙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某乙公司不予理赔,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乙公司向吉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2万元。某乙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企业雇佣了超过60岁(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员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却以"员工不符合保险合同中'雇员'定义"为由拒绝理赔,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赔?关键原因有三点:

  1. "明知故保"不能事后反悔:吉某公司投保时,把丁某平的身份证号码都提供了,保险公司一看就知道他67岁(超过退休年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收了保费、签了合同,就等于默认接受这个超龄员工在保障范围内。就像你去买车险,明明知道车子是右舵车(不符合上牌规定)还给你保,出事后却说"这车不符合条件不赔",这显然说不过去。

  2. 格式条款不能随意缩小保障范围:保险合同里写"雇员必须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这实际上缩小了保障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这类"对自己有利、对客户不利"的条款,必须用加粗、红字等方式特别提醒,还要解释清楚。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这个限制性条款无效。

  3. 诚信原则是底线:企业已经按协议赔偿了员工家属40万元,保险公司却想钻合同字眼逃避责任,这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法院认为,既然当初收了保费,出了事就应该负责。

给企业的三个实操建议:

  1. 投保时务必"亮明身份":雇佣超龄员工(60岁以上)时,一定要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员工年龄、工种等信息。最好拍照留存投保材料,证明保险公司"明知"员工情况。不要听信业务员说"不用写真实年龄",这会给自己埋雷。

  2. 赔偿前先"打个招呼":员工出事后,企业与家属协商赔偿前,务必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最好让他们派员到场。本案中吉某公司就做到了这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建议"尽快签协议报理赔",这成为法院支持理赔的关键证据。切记:不要私下签完协议才去报案!

  3. 超龄员工要"特殊关照":超龄员工身体风险更高,企业应加强健康管理:

    • 定期安排体检,尤其关注心脑血管指标
    • 高温季节调整工作时间,避免中午作业
    • 工作现场配备急救药品和AED设备
    • 购买保险时明确询问"是否覆盖超龄员工",要求书面确认

记住:保险公司不是"不赔超龄员工",而是"不能明知承保却事后耍赖"。企业只要如实告知、规范操作,就能守住理赔底线。特别是现在越来越多企业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更要重视这个风险点——别让一次意外事故,变成企业的"致命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