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账付款必须明确合同主体,避免代履行导致资金损失-阳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阳新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民终27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30日,阳新县某恒瑞公司(甲方)与湖北某渔公司(乙方)签订《芦灌湖鲜鱼销售合同》,约定阳新县某恒瑞公司向湖北某渔公司供应鲜鱼。交货地点为芦灌湖码头,交货期限为鲜鱼入网前两天甲方通知乙方,鲜鱼入网后,乙方需在3天内销售完毕,货款结算方式,乙方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保证金600000元,鲜鱼销售一车一结,最后一车鲜鱼结算完成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保证金600000元,甲方阳新县某恒瑞公司盖公章,乙方李某签字。2023年11月1日16点33分,安徽某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阳新县某恒瑞公司300000元。2023年11月1日,李某与阳新县某恒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微信聊天记录:16点整,李某"半个小时到账三十万"。16点36分潘某"钱已到账30万元,明天上午售鱼,这两天温度高,先派两个大车,明早七点出鱼。"同年11月2日,李某前往芦灌湖拉走266607.60元鲜鱼。

另认定,安徽某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在庭审中自述其与案外人李某、汤某口头约定由安徽某建公司出购鱼款,产生的利润汤某先占5%,剩下的利润由李某和安徽某建公司二八分账。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安徽某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安徽某建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转账行为属于代李某履行合同,阳新县某恒瑞公司已按约交付货物,无需向安徽某建公司返还购鱼款及利息。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企业老板们敲响了警钟:转账付款时必须确认自己是合同当事人,否则钱转出去可能"有去无回"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困惑:"钱是我公司出的,为什么不能找对方要回?"但法律上,关键不在于"谁出钱",而在于"谁是合同当事人"。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犯了一个典型错误:没有与阳新县某恒瑞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却直接向对方转账30万元,同时与李某、汤某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阳新县某恒瑞公司只认合同上的签字人李某,当李某提走鱼后,阳新县某恒瑞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安徽某建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口头约定,属于他们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阳新县某恒瑞公司。

安徽某建公司本意可能是"帮朋友李某垫付款项",但因为没有明确约定和证据,最终导致30万元打了水漂。这种"代付款"风险在企业经营中非常常见,尤其在以下几种情况:

  1. 通过中间人采购:比如找朋友介绍供应商,自己直接向供应商付款,但没有书面确认自己是买方。
  2. 合伙做生意:几个人合伙经营,由其中一人出面签约,其他人转账付款。
  3. 代子公司/关联公司付款:集团公司内部代付款,但没有书面委托文件。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谁付款、谁签约、谁收货"保持一致
    付款前务必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确认自己是合同当事人。不要仅凭口头承诺或他人介绍就直接转账。如果确实需要代他人付款,应当在付款备注中明确写明"代某某公司/个人支付",并保留委托付款的书面证据。

  2. 警惕口头约定,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安徽某建公司与李某、汤某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自己的权益。企业参与合伙或委托他人办事,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资金使用和利润分配方式。

  3. 保留完整的交易证据链
    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收货凭证等。在本案中,李某与阳新县某恒瑞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证明了30万元是用于履行李某的合同。企业应养成保存交易全过程证据的习惯。

  4. 了解"第三人代履行"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第三方替债务人向债权人付款,债权人有权接受,且不需要审查该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一旦你替别人向供应商付款,供应商已向实际合同方交货,你就很难再向供应商要回款项。

给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省略必要的法律手续看似提高了效率,实则埋下了巨大隐患。本案中的30万元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避免。企业经营中,"先立规矩后办事"不是麻烦,而是对企业资金安全的必要保障。

记住: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权利。转账付款前多花10分钟确认合同关系,可能比事后花半年打官司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