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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企业不担责-赤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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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5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淡水鱼、淡水虾、淡水蟹养殖和水产品加工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初为王某斌,2020年1月9日变更为宋某珍,2023年8月30日又变回王某斌。2021年5月17日,该公司董事长由王某斌变更为来某光。投资人股权多次变更,2022年9月30日工商登记显示:王某斌占股22.5%,来某光占股15.8333%,宋某珍占股15.8333%。

赤壁市某甲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类似,法定代表人为宋某珍。2021年1月15日工商变更显示:赤壁市小龙虾产业协会占股37.5%,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占股62.5%。

谈某华和梅某林合伙做龙虾生意。2023年5-6月,来某光在微信群"宇汇收购总部"多次以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发布龙虾收购信息(含收购时间、品种、价格),群成员包括来某光、谈某华、梅某林。期间,谈某华和梅某林向该群描述的"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交付龙虾,但货款实际通过赤壁市某甲公司账户支付。剩余2023年6月13日和14日两笔货款47208元未付,《宇汇采购明细表》上有熊某安和梅某林签字确认。谈某华多次通过微信向来某光催款未果,后以个人名义起诉。起诉后,宋某珍通过个人账户向梅某林支付15000元,尚欠32208元。

一审法院判决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谈某华货款32208元及利息。但二审法院彻底推翻了一审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谈某华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员工私自用公司名义做生意,企业却莫名其妙当被告。二审法院为什么改判?关键就两点:

  1. "公司名"不是随便喊的
    来某光虽然是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但他发收购消息的微信群是个人组建的"宇汇收购总部",里面还有其他公司信息。就像你邻居在小区群里冒充物业收停车费,物业公司当然不背锅!企业要特别注意:

    • 员工用公司名义对外联系业务,必须有书面授权(比如盖公章的委托书)
    • 微信群、QQ群等要规范命名,注明"官方"字样(如"XX公司采购部-官方群")
    • 定期清理非公司管理的群聊,发现冒用公司名义的群要及时举报
  2. 付款账户是"照妖镜"
    本案中所有货款都是通过赤壁市某甲公司账户或宋某珍个人账户支付的,赤壁市某水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从未动过一分钱。法院一看就明白:这根本不是他们的生意!企业要记住:

    • 公私账户必须严格分开:公司业务只能用对公账户收款付款,老板或员工私人账户收付款=埋雷!
    • 签字盖章要认准:像本案中《采购明细表》只有熊某安个人签字,没有公司公章,法院根本不认。重要文件必须"人章合一"(授权人签字+公司公章)
    • 及时澄清身份:如果发现员工冒用公司名义交易,要立即发书面声明(比如在微信群公告"来某光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并保留证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法律只保护规范经营的企业。只要管好"公司名义""公司账户""公司印章"这三把锁,90%的"背锅"风险都能避免。生意再忙,也别让员工拿着公司招牌当"个人名片"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