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会被法院调整至什么标准?-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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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87民初4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8月,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北荆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轻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乙方按照甲方设计要求采取综合单价包干(包材料、包运输、包制作、包安装)的方式制作、安装甲方位于松滋市刘家场镇水淹淌村五组的轻钢结构厂房,其中,轻钢结构厂房930㎡计价260,400元、不锈钢天沟30m计价6690元、铝合金门窗335㎡(以实际面积为准)计价54,270元,合同总价321,360元。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下余5%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按下欠工程款日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湖北荆某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5万元,湖北荆某有限公司按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设计进行制作、安装。嗣后,双方于2019年初又签订《轻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增补合同)》,增加厨房、卫生间屋面、不锈钢伸缩门等项目,增补合同总价款49,290元,如甲方需开具发票,税金另计算。《增补合同》关于付款时间、违约金计算标准、质保期的约定与《轻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完全一致。
2019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对增加工作量进行了核实。2019年5月7日,案涉厂房经验收合格;同日,双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款为357250元(其中,铝合金门窗价款较原合同调减13,400元)。2019年7月10日,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认可除合同和增补合同项目外,另有增加工作量3,000元及增补合同税金4,929元,合计7,929元应由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案涉轻钢厂房的总价款为365,179元,冲减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预付款5万元,尚欠湖北荆某有限公司价款315,179元。2019年7月16日,湖北荆某有限公司依约向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此后,虽经湖北荆某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余价款。
法院最终判决:松滋市华某服饰有限公司需向湖北荆某有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315,179元,但将原告主张的90,000元违约金调整为40,00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违约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超过法定标准会被法院"打折"!
很多企业老板在签合同时有个误区:觉得违约金写得越高,对方就越不敢违约。比如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日3‰支付违约金",折算成年利率高达109.5%(3‰×365天)。乍一看很吓人,好像能震慑对方按时付款。但真打起官司来,法院不会支持这么高的标准。
法院是怎么判断的呢?本案中,法官明确指出:虽然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但参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按这个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7%仍然过高,所以法院直接把9万元违约金砍到了4万元。
对企业来说,这有三点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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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是"狮子大开口":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条款要合理。建议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来约定,这样既起到警示作用,又不会被法院大幅调整。比如现在LPR是3.45%,那么年化违约金在4.5%-5%左右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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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损失证据":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核心是"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确实有更高损失(比如银行贷款利息、停工损失等),可以适当提高违约金标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计算方式,日常经营中注意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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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别拖太久:本案中5%的质保金也要在验收一年后支付,但很多企业会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其实质保期一过,除非真有质量问题,否则拖延付款同样要付违约金。建议企业建立工程验收台账,到期主动结算。
特别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最容易在"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上出问题。签合同时要特别注意:①明确每个付款阶段的具体条件和时限;②违约金计算方式要写清楚是"按日计算"还是"总额封顶";③质保期起算时间必须以书面验收日期为准。最好请专业人员审核合同条款,避免花了大价钱建厂房,最后却因为合同漏洞收不回工程款。
记住:一份好的合同不是把对方"锁死",而是让双方都清楚规则。违约金条款既要保障自身权益,又要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时真正保护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