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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满足三条件银行可优先受偿-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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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60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8月18日,邹某在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后,向湖北某银行阳新支行申请按揭贷款24.6万元。同年10月15日,邹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0年,月利率6.4625‰,逾期每日收取万分之五十罚息。邹某的配偶曾某签署《共同还款协议》,承诺共同还款。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自合同签订起,至邹某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为止。同日,银行向邹某发放贷款,并对所购房屋(阳新县白杨转盘旁姜湾广场第4幢804号)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7年7月21日,该房屋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至房地产公司名下。但邹某一直未办理个人产权证,导致银行无法转为正式抵押登记。截至2024年1月17日,邹某拖欠本金6.18万元、利息3658元、罚息1.54万元,合计8.08万元。银行起诉要求邹某、曾某还款,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1. 邹某、曾某需偿还银行全部欠款本息;
  2. 银行对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驳回银行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抵押权已生效,阶段性保证自动解除);
  4. 驳回银行关于律师费等费用的主张(证据不足)。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阶段性保证”变“无限责任”?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和买房人的纠纷,但真正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房地产公司明明只签了“阶段性保证”,最后却不用担责。为什么?关键在于法院认定了“抵押预告登记”有效!简单说,当满足三个条件时,银行就能直接对抵押房屋“先拿钱”,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自然就解除了。

这三点企业必须记牢:

  1. 房屋已办“大产证”(建筑物首次登记):房子必须完成整体产权登记(比如开发商拿到整栋楼的产权证);
  2. 预告登记没“过期”:买房人没及时办个人产权证,但不能怪银行(比如因买房人拖延、失联等);
  3. 房子没“变样”:预告登记的房屋和实际登记的房屋完全一致。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

一句话总结: 担保责任不是签完就完事,企业必须像“管家”一样紧盯关键节点——房子登没登记?对方拖没拖延?证据攒没攒够?否则,白纸黑字的“阶段性”也可能变成“一辈子”。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例提炼风险点,具体操作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