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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业务员交易需谨慎确认合同主体,避免货款支付对象错误-应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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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1民初17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自2020年开始,应城某润公司业务员范某观代表公司与安徽某蓝公司发生多年毛毯买卖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按安徽某蓝公司要求供给其各种型号的毛毯,累计货款268,380元。期间,应城某润公司向安徽某蓝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安徽某蓝公司收到税票后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和抵扣。后经庭审查明,安徽某蓝公司欠应城某润公司业务员范某观货款42,895元。范某观系应城某润公司业务员(见2018年1月25日至2022年7月间领取工资表),另范某观已于2022年7月28日去世(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安徽某蓝公司向应城某润公司支付货款42,895元及利息,驳回了安徽某蓝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交易中一个常见但极易被忽视的风险:与业务员交易时,企业常常搞不清到底该向谁付款

安徽某蓝公司认为自己只和范某观个人有买卖关系,货款当然要付给范某观。但法院却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安徽某蓝公司与应城某润公司之间,要求安徽某蓝公司向应城某润公司付款。为什么呢?

关键原因有三点:

  1. 安徽某蓝公司接收了应城某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和抵扣
  2. 安徽某蓝公司曾向应城某润公司支付过部分货款
  3. 应城某润公司提供了范某观作为其业务员的工资表,证明范某观是代表公司交易

安徽某蓝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把"交易习惯"当成了"法律依据"。他们觉得"一直都是和范某观打交道,货款当然付给他",却忽略了法律上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不要仅凭"谁联系就付给谁"的简单逻辑付款

很多企业有个误区:谁跟我联系业务,我就把钱付给谁。这非常危险!本案中,安徽某蓝公司只看到范某观来联系业务,就认为交易对象是范某观个人,却忽略了范某观其实是代表应城某润公司。

正确做法:

2. 增值税发票不是"税务工具",而是"法律证据"

安徽某蓝公司认为"收发票只是为了抵税,不代表什么",这是大错特错!法律上,接收并认证增值税发票是认定买卖关系的强有力证据。当你接收并认证了对方公司的发票,法院很可能认定你与发票开具方存在买卖关系。

正确做法:

3. 业务员离职或发生意外时,要及时确认债权债务

本案中,范某观去世后,安徽某蓝公司没有及时与应城某润公司或范某观家属确认债务,导致纠纷发生。企业常常忽视这一点:业务员代表公司交易,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正确做法:

特别提醒:口头约定风险大

本案中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这是最大的隐患。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很难证明,法院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证据推断。安徽某蓝公司正是因为缺乏书面合同,无法证明自己只与范某观个人有买卖关系。

建议:

总结: 企业交易中,"谁联系业务"不等于"和谁交易"。一定要通过书面合同、规范付款、谨慎处理发票等方式,明确交易主体。不要因为怕麻烦而省略必要手续,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像安徽某蓝公司一样,付了两次钱——一次给业务员,一次给业务员的公司!

记住:在商业世界,"我觉得"不是法律依据,"白纸黑字"才是安全保障。规范交易流程不仅是为了合规,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钱袋子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