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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不能逃避还款责任 - 宜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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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2)鄂06民终7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4月29日,某社资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霖借款6万元,某社资产公司在收到6万元现金后给陈某霖出具借支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内容为:“借支人姓名:某社资产公司,借支事由:暂借陈某霖款,人民币陆万元整”。2011年11月11日,陈某霖与某社资产公司签订《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组建佳某有限公司,某社资产公司以土地及附属物作价68万元出资。2012年8月3日,佳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陈某霖(持股66%)和某社资产公司(持股34%)。2012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因某社资产公司欠张某50万元导致土地房产证无法办理,由陈某霖借款50万元用于赎回证件,并明确款项用途。2012年11月22日,陈某霖通过佳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50万元转账至某社资产公司账户。次日,某社资产公司出具借支单确认收款。此后,某社资产公司未还款,陈某霖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某社资产公司需向陈某霖偿还借款56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法院驳回某社资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借款时,即使款项通过关联公司账户支付,只要能证明是个人借款且用于约定用途,法院仍会判令企业还款;同时,诉讼时效抗辩必须在一审提出,二审才提等于无效。很多企业老板以为“钱是从公司账上转的,就不是我个人借的”,或者“拖久了对方就告不赢了”,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为什么企业会“踩坑”?

  1. 混淆借款主体:某社资产公司辩称50万元是佳某有限公司出借的,不是陈某霖个人借款。但法院查明:陈某霖与某社资产公司签了借款协议,约定用于赎回证件;佳某有限公司只是代为转账,实际出借人仍是陈某霖(后续证人证言和资金流向也证明陈某霖已归还佳某有限公司垫款)。这就像你让朋友帮你转账给债主,钱还是你借的,不能说“钱是我朋友转的,我不用还”。
  2. 忽视诉讼时效规则:某社资产公司一审没提“借款超过3年诉讼时效”,二审才主张,法院直接驳回。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必须在一审答辩时提出,拖到二审就丧失机会。这好比交通违章罚单,超期不申诉就默认认罚。

企业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一句话总结:借款不是走个过场,白纸黑字写清楚、真金白银留痕迹,才能守住钱袋子! 企业主千万别图省事“口头说说”或“让公司代劳”,否则10年后对方拿着借条上门,你连喊冤的机会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