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不能逃避还款责任 - 宜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2)鄂06民终7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4月29日,某社资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霖借款6万元,某社资产公司在收到6万元现金后给陈某霖出具借支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内容为:“借支人姓名:某社资产公司,借支事由:暂借陈某霖款,人民币陆万元整”。2011年11月11日,陈某霖与某社资产公司签订《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组建佳某有限公司,某社资产公司以土地及附属物作价68万元出资。2012年8月3日,佳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陈某霖(持股66%)和某社资产公司(持股34%)。2012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因某社资产公司欠张某50万元导致土地房产证无法办理,由陈某霖借款50万元用于赎回证件,并明确款项用途。2012年11月22日,陈某霖通过佳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50万元转账至某社资产公司账户。次日,某社资产公司出具借支单确认收款。此后,某社资产公司未还款,陈某霖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某社资产公司需向陈某霖偿还借款56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法院驳回某社资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借款时,即使款项通过关联公司账户支付,只要能证明是个人借款且用于约定用途,法院仍会判令企业还款;同时,诉讼时效抗辩必须在一审提出,二审才提等于无效。很多企业老板以为“钱是从公司账上转的,就不是我个人借的”,或者“拖久了对方就告不赢了”,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为什么企业会“踩坑”?
- 混淆借款主体:某社资产公司辩称50万元是佳某有限公司出借的,不是陈某霖个人借款。但法院查明:陈某霖与某社资产公司签了借款协议,约定用于赎回证件;佳某有限公司只是代为转账,实际出借人仍是陈某霖(后续证人证言和资金流向也证明陈某霖已归还佳某有限公司垫款)。这就像你让朋友帮你转账给债主,钱还是你借的,不能说“钱是我朋友转的,我不用还”。
- 忽视诉讼时效规则:某社资产公司一审没提“借款超过3年诉讼时效”,二审才主张,法院直接驳回。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必须在一审答辩时提出,拖到二审就丧失机会。这好比交通违章罚单,超期不申诉就默认认罚。
企业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
借款协议写清楚“谁借谁还”:
如果是个人借款,协议必须明确写明“出借人:XXX(个人姓名)”,避免用“我司”“我公司”等模糊表述。转账时尽量用个人账户直接支付;若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要额外备注“此款为XXX个人借款”,并在协议中注明“款项由XX公司代付,不影响个人债权”。 -
保留“铁证”防抵赖:
借条或借支单不能只写“暂借款”,要写清用途(如“用于赎回XX土地证”)、还款时间,并双方盖章签字。转账记录必须备注借款事由,保留原始凭证。本案中,某社资产公司自己写的借支单成了“送上门的证据”,想赖都赖不掉! -
时效抗辩“早说早了”:
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检查借款是否超过3年。如果超过,立即在一审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并提供证据(如对方多年未催款的记录)。别学本案企业一审沉默、二审急眼,结果白白输掉官司。 -
关联公司转账要“划清界限”:
企业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必须规范:- 单独签订代付协议,写明“XX公司仅为通道,债权归属XXX个人”;
- 避免用同一账户混同收付款,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连带担责。
一句话总结:借款不是走个过场,白纸黑字写清楚、真金白银留痕迹,才能守住钱袋子! 企业主千万别图省事“口头说说”或“让公司代劳”,否则10年后对方拿着借条上门,你连喊冤的机会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