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高利率不受法律全额保护-应城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鄂0981民初1366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10日,湖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2日,借款月利率30‰,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用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高特将借款3000000元通过交通银行汇入湖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
2018年7月10日,谢某、叶某、张某、何某、孝感某宏塑业有限公司与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5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湖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借款3000000元,其中1500000元转借给张某、何某使用,该笔借款到期后,湖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偿还借款,向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委托高特发放借款后,何某于当日向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乐之子高聘泉转款30000元,张某、何某又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7月30日、8月7日通过瑞安农商银行向原告高建乐之子高聘泉个人账户上各汇款500000元,合计1500000元。2019年3月29日,张某、何某扣除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乐欠张某10400元后,微信支付4600元,合计偿还15000元。
应城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认,湖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还款情况为:2018年7月27日、7月30日、8月7日各偿还本金500000元,2018年10月21日支付利息20000元,2019年3月29日支付利息15000元,2019年5月27日支付利息20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 湖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从2019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 湖北某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
- 谢某、叶某、张某、何某、孝感某宏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多个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陷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最通俗的语言告诉各位老板和管理者:借钱不是小事,稍不注意就可能"钱没借到,官司缠身"。
1. 利率约定不能"想当然",超过法定上限部分打水漂
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3%(年化36%),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月利率2%(年化24%)。为什么?因为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化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风险提示:
- 无论是借钱给别人还是向别人借钱,一定要了解当前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现为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15.4%左右)。
- 约定利率时不要贪图高利,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反而可能让整个合同显得"不专业",影响企业信誉。
- 实践中,有些企业用"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这种"绕道"行为法院同样不予认可。
2. "当天还款"先抵本金,不是你想的那样
本案中,借款当天何某就转了3万元给原告方,法院将这3万元直接从本金中扣除,而不是算作利息。很多人以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借款人还款时,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当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但如果是在借款当天还款的,应当视为减少本金。
企业风险提示:
- 如果企业需要"过桥资金"(短期周转),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天还款"的性质,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减少本金。
- 保留好所有资金往来凭证,特别是备注用途,防止日后说不清是还本金还是付利息。
3. 连带保证不是"走过场",签字就要担责任
本案中,谢某、叶某等五位保证人虽然辩称"没见到钱",但因为签了《保证合同》,最终仍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人以为"只是帮朋友签个字,不关我事",这是大错特错!
企业风险提示:
- 绝不要轻易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一旦签字,就要承担"替人还债"的法律风险。
- 作为企业,如果需要他人担保,务必确保:
(1) 担保合同单独签订,不要和借款合同混在一起;
(2) 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本金、利息、律师费等);
(3) 保证期间至少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且要在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 特别提醒:夫妻共同担保时,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否则可能只对签字一方有效。
4. 律师费可以要回来,但约定必须"够明确"
本案原告成功让被告承担了2万元律师费,关键在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忽略这点,结果打赢了官司却要自己承担律师费。
企业风险提示: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加入类似条款:"如因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 保留好律师费支付凭证,金额要在合理范围内(通常不超过争议金额的5%)。
5. 企业借贷要走"正规渠道",避免"隐形"操作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没收到借款",但原告提供了完整的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资金确实流向了被告公司。现实中,很多企业通过个人账户走账、现金交易,结果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
企业风险提示:
- 企业间借贷务必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进行,避免使用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个人账户。
- 如果必须委托第三方支付,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保留委托付款的书面证据。
-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账凭证"三件套"缺一不可,最好能有银行盖章的流水单。
最后送给各位企业主一句话:"合同不是形式,是保护;签字不是小事,是责任。" 一次规范的签约,胜过十次艰难的诉讼。企业经营中遇到资金问题,宁可多花点时间做好法律把关,也不要图省事埋下隐患。毕竟,法律不会因为"我不知道"而对你网开一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