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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展期后保证责任不自动免除-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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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81民初13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月21日,湖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房地产公司)与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城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孝南区××街××社区××乡××村建筑面积为24219.06m2,土地使用权类型及证号:出让,孝南国用(XX)第XX号的土地为湖北纳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某建材公司)在应城农商行处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从2015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止,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8000000元。该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评估费等)";第七条约定:"(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城农商行)有权实现抵押权,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主债务人未予清偿的;"第十二条生效、变更和解除约定:"(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应城农商行)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并于2015年1月23日在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行前称),登记证号:孝南他项(XX)第XX号。

2016年12月26日,丽某房地产公司、彭某、李某1、李某2与应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债权约定:"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依据乙方(应城农商行)与纳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保证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元"。约定了"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一)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乙方(应城农商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两年","(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主债务人未予清偿的"等主要内容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016年12月26日,纳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应城农商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末的21日,并约定于2017年6月21日还本金450,000元,余款到期前结清。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在原定利率上加收50%罚息,另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双方还约定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2016年12月28日,应城农商行依约向纳某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8,933,111.74元。2018年6月28日,应城农商行依约与纳某建材有限公司、丽某房地产公司、彭某、李某1、李某2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原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并约定展期后每半年还本金5%,余款到期前结清本息。2019年10月30日,应城农商行再次依约与纳某建材有限公司、丽某房地产公司、彭某、李某1、李某2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原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5%。协议第六条约定:担保人自愿继续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另查明,纳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于2017年6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5,135.6元、2017年7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444,864.4元,后以利息冲抵本金3,111.74元,仍下欠借款本金8,480,000元,利息付至2019年4月30日。

法院判决结果:纳某建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848万元及利息;应城农商行对丽某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土地享有抵押权;丽某房地产公司、彭某、李某1、李某2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应城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担保风险。很多企业主认为"借款展期了,原来的保证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或者"借款还没到期,银行不能提前要钱",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些想法非常危险!

核心风险点一:借款展期不等于担保责任自动免除

本案中,被告辩称"保证期间已过"和"展期改变了保证人,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但法院并未支持。为什么?因为关键在于《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主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保证人需承担责任,而且在展期协议中特别写明"担保人自愿继续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给企业的警示:当企业需要借款展期时,一定要与担保人重新确认担保意愿!不能简单认为"原来的担保继续有效"。正确的做法是:

  1. 在签订展期协议前,必须取得所有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担保的文件
  2. 展期协议中必须明确写明"担保人同意对展期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 如果原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已临近,应重新约定保证期间

核心风险点二:未按时还款即可触发提前到期

纳某建材公司认为"借款到期日是2022年10月26日,银行不能提前要钱",但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原因在于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于2017年6月21日还本金450,000元",而该公司未按此约定还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给企业的警示:借款合同中的每一个还款节点都至关重要!很多企业主只关注最终到期日,却忽视了合同中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企业一旦出现资金紧张,应:

  1. 提前与银行沟通,不要等到违约后再协商
  2. 保留好与银行沟通的书面证据,避免口头承诺
  3. 如果确实无法按期还款,应立即提出展期申请,而不是等到违约

核心风险点三:保证期间计算有特殊规则

被告认为"保证期间应于2019年12月27日届满,但2022年5月才起诉,已过保证期间",但法院认为因为银行宣布了借款提前到期,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两年"。

给企业的警示:保证期间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担保人:

  1. 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2. 关注借款人是否出现违约情况,因为一旦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会重新计算
  3. 定期向银行查询债务履行情况,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长期担保责任

最后给企业的重要建议

  1. 合同条款要看仔细:特别是"提前到期条款"、"保证期间条款"、"展期条款",这些往往是纠纷的关键点。

  2. 担保不是儿戏:为企业提供担保前,务必评估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要碍于情面盲目担保。

  3. 变更要书面化:无论是借款展期还是其他合同变更,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保留沟通证据:与银行的所有重要沟通,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5. 定期检查合同状态: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合同台账,定期检查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避免因疏忽导致重大损失。

记住:在商业活动中,"我以为"不是法律上的免责理由。一份严谨的合同和规范的操作流程,远比事后的解释和补救更有效。企业要想行稳致远,必须重视每一个合同细节,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