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不得 一事两罚 -老河口行政处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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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处罚
案号:(2024)鄂06行再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板簧、拖拉机板簧、圆簧,汽车配件的制造;铸锻件、模具、刀具、各类标准件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及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配件及汽车的销售。2017年10月11日,老河口环境分局针对某某公司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便从事汽车板簧生产的行为,向某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并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改正。2017年12月20日作出河环罚字〔2017〕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汽车板簧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4万元。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起诉。2018年8月6日,老河口环境分局以某某公司未履行该处罚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5日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此后该处罚决定未被撤销。
在2018年5月16日、6月19日、10月9日、10月25日四次检查中:
- 5月16日检查记录载明"汽车板簧项目停产,机加工序、淬火工序、喷漆工序均未生产";
- 6月19日检查记录显示"机加车床在维修,淬火炉在运行,喷漆及淬火工序未运行";
- 10月9日和10月25日检查均记录"汽车板簧项目停产,已于2018年6月底停产至今",但某某公司董事长徐某成在笔录中两次注明:"公司实际上2018年5月16日停产,环保局非要把停产时间写成6月底"。
2019年1月16日,老河口环境分局仍以"环保设施未建成便擅自生产"为由,对某某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某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老河口市政府维持了该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再审法院撤销了原环保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明确指出环保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违法。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环保执法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企业"赢了官司",实则暴露了企业环保管理的重大隐患。核心问题在于:环保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被法院认定违法。为什么这么说?
原来,2017年12月环保部门已因"环保设施未建成就生产"罚过某某公司4万元,且企业随后已实际停产(检查记录和负责人备注均可证明)。但2019年环保部门又用完全相同的理由罚了100万元,相当于对"昨天没建环保设施"和"今天还没建环保设施"当作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处罚。法院指出:如果违法行为已停止(如企业已停产),就不能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底线。
对企业来说,这记警钟必须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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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改完成!
某某公司最大的失误是:以为"停产"就万事大吉,却未真正建设环保设施。法律要求的是"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并通过验收",单纯停产只是避免扩大违法,不能替代整改。企业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必须立即补办环评、建设处理设施,并保留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据。 -
检查记录签字前务必核对!
环保人员多次将实际停产时间(5月16日)写成"6月底",某某公司负责人虽在笔录中手写备注,但未当场要求更正。如果提前拍照留存原始记录,或要求环保人员修改后再签字,就能避免后续"停产时间争议"。记住:检查笔录签字即视为认可内容,有异议必须当场书面声明! -
别因"小罚单"忽视维权!
2017年被罚4万元时,某某公司没申请复议也没起诉,导致该处罚生效。若当时就提出异议(例如主张已按要求整改),可能避免2019年的百万元重罚。对任何处罚决定,哪怕金额很小,也要在60日内决定是否复议、6个月内决定是否起诉,超期即丧失救济权利! -
"招商引资企业"不是免罚金牌!
某某公司提到自己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但法院明确指出:招商引资政策不能豁免环保义务。地方政府的"全程代办"承诺(如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若未落实,企业应主动书面催办并留存证据,而非直接投产。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 ✅ 建立"环保合规清单":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投产前必须完成环评审批、环保设施建设、验收备案;
- ✅ 遭遇检查时"三必做":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全程录音录像、核对笔录内容无误后再签字;
- ✅ 收到责令改正文书后:7日内提交整改计划,30日内完成整改并主动申请复查,避免"逾期未改"被认定为新违法;
- ✅ 被处罚后"两必查":查清违法行为是否持续(如已停产则非新违法)、查清是否曾受过同类处罚(防重复罚款)。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环保执法日趋严格,企业唯有将合规做到前头、将证据留到实处,才能避免"小疏忽酿成大罚款"。记住:今天的100元整改成本,远低于明天的100万元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