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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未明确标注用途导致工程款纠纷败诉-丹江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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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24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韩某、朱某于2014年从杨某、丹江口某方房地产公司处分包了武当山某学院“品字园”工程,并垫资完成施工。2018年5月18日,双方对账确认:已支付工程款604万元,暂扣质保金91万余元,尚欠工程款50万元,并约定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质保金待道教协会付款后结清。杨某和韩某、朱某在结算单上签字,丹江口某方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
此后,杨某、丹江口某方房地产公司分三次支付50万元:2018年5月19日付15万元,2019年1月1日付5万元,2021年1月17日至23日付35万元。韩某、朱某认为:15万元是补付对账前的欠款,35万元是另一项目(武当山静乐宫水电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因此丹江口某方房地产公司仍欠“品字园”工程45万元
法院查明,韩某、朱某无施工资质,但工程已交付使用且双方完成结算。丹江口某方房地产公司主张所有付款均用于“品字园”工程,而韩某、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5万元属于其他项目。最终,法院驳回韩某、朱某要求支付4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0元由二人承担。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付款单据务必写清“这笔钱到底干什么用”!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欠谁钱”的扯皮,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踩的付款管理大坑——钱付了,但没写清楚用途。韩某、朱某败诉的关键,不是对方不认账,而是自己说不清哪笔钱对应哪个项目。丹江口某方房地产公司付了50万元,韩某、朱某却无法证明其中35万元是“静乐宫”项目的钱,法院只能认定这笔钱就是冲抵“品字园”工程的欠款。

对企业而言,这简直是“送命式”教训!尤其涉及多个项目合作、分期付款、交叉结算时,必须牢记三点:

  1. 付款单上必须写明“专款专用”
    别只写“支付工程款”,要具体到“支付武当山某学院‘品字园’工程2021年1月进度款”。就像超市小票写“苹果5斤”,不能只写“食品”。否则一旦对方反悔,你说不清这笔钱该算在哪笔账上。

  2. 多项目合作,账目必须“分家”
    韩某、朱某同时和丹江口某方房地产公司合作多个工程,但付款混在一起。企业务必做到:一个项目一个账户、一笔款项一张单。付款时同步在合同中备注“本笔款项仅用于XX项目”,避免后期“张冠李戴”。

  3. 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韩某、朱某坚称35万元是“静乐宫”项目的钱,但拿不出合同或付款凭证证明。记住:微信说“这是A项目的钱”不算数,对方口头答应“这笔另算”也不算数!必须让对方在付款单、收据上手写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

一句话总结:钱可以晚点付,但用途必须当场写清楚! 企业别等打官司才后悔“当时以为对方记得”。每一次付款,都是给未来埋下的“证据种子”——今天模糊一句,明天可能白丢几十万。尤其工程款动辄百万,务必让财务人员养成“不写用途不付款”的习惯,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