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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铺销售印有知名动漫形象商品可能构成侵权需赔偿-十堰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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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23)鄂0303知民初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27日,奥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省版权局登记了一系列美术作品,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4089等,作品类别均为F美术,作品名称为"玩具-Jett(机器人形态)"、"玩具-Jett(飞机形态)"等;著作权人为奥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奥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动画作品《超级飞侠》于2017年9月获得"第14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漫品牌"奖。

2022年9月16日,奥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一同前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路的"创新创意饰品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儿童立体贴,立体贴上显示"小飞侠"图案,并支付价款6元。奥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奥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容易被忽视的道理:即使卖的是几块钱的小商品,只要用了别人家的知名动漫形象,照样算侵权要赔钱! 很多小老板觉得"我就卖个几块钱的贴纸,能有多大事",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被告店铺卖的"小飞侠"贴纸,和奥某公司登记的《超级飞侠》人物形象在颜色、线条、设计上几乎一模一样,属于"实质性相似",这就是侵权。

为什么卖6块钱的东西要赔3000元?法院说了:

  1. 著作权保护不分商品大小——不管是高价玩具还是廉价贴纸,只要用了别人受保护的美术作品,都算侵权;
  2. "不知道"不是挡箭牌——被告没出庭答辩,等于放弃了辩解机会,法院直接按原告证据判;
  3. 赔偿额可能远超你的想象——虽然实际只卖6元,但考虑到品牌知名度和维权成本,法院酌定了3000元赔偿(含律师费等)。

企业老板必看的3条防坑指南:

1. 卖货前先问"这图能用吗?"
很多小店从批发市场进货时,看到印有"熊出没""超级飞侠"等卡通形象的文具、玩具就直接卖。记住:知名IP都有"主人"! 正规授权商品会在包装上标明"正版授权"字样。如果供货商说"这是仿的但没关系",赶紧跑——法院可不管你是真不知情还是装不知情。

2. 建立"进货三查"习惯

3. 小店更要留证据
本案被告因没出庭而败诉。如果您的店铺被起诉:

最后提醒:现在版权方维权越来越专业,经常用"公证购买"(像本案中公证员现场取证)固定证据。别以为"我一个小店没人盯",可能您刚上架商品,维权团队就已经拿着相机进店了。花6元买贴纸省下的钱,可能赔出3000元——这笔账,每个老板都该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