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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后不能向已投保范围内的承运人追偿-长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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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9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月16日19时34分,周某驾驶号牌为皖C×××××/皖A×××××号重型货车在烟汕线1039公里600米处宏盛物流园门口由东向西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上货物滑落、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因受损货物系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案涉货物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事故发生之后,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理赔。经现场勘查统计,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案涉货物经定损为98189元,扣除残值和免赔额理赔金额,认定为8559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1日赔付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85598元,保险赔付前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了责任豁免和权益转让书,声明未与本次事故的责任人签订赔偿协议,未获得任何赔偿,未放弃对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将取得赔偿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授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

皖C×××××号车辆挂靠于五河县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周邦荣,周某为驾驶员。该车在英大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投保了不计免赔,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018年1月17日,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五河县诚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补签了《货物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运费19000元,扣保费150元;第2条约定"承运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雨淋、交通事故等造成货损货差的,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外,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另,2017年5月3日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与皖C×××××号货车为租赁关系,合作车辆由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运营中产生的燃油费用及票据由公司统一核算,货物运输保险保费由公司统一购买,并从每车运费中扣除150元作为货物保险。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向托运人赔付货物损失后,无权再向承运人、挂靠公司以及承运车辆的保险公司追偿。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输了官司,但对企业而言,其中蕴含的风险防范点却非常关键。简单来说,就是"你自己买的保险赔了钱,就不能再让别人替你买单"。作为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从事物流运输、货物买卖的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条款要写清楚"谁负责什么"

本案中,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协议中有这样一句话:"承运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雨淋、交通事故等造成货损货差的,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外,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非常关键,它意味着只要保险公司赔了钱,承运人就不再承担责任。

对企业提示: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承担责任。如果你是托运人,想让承运人承担更多责任,就不要写"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外"这样的条款;如果你是承运人,想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就可以争取加入类似条款,但必须确保货物确实有保险保障。

2. 别以为"车险"能保"货物"

本案中,保险公司还想向承运车辆投保的英大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索赔,理由是货物滑落后变成了"第三者"。但法院明确指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始终是"本车财产",不能变成"第三者",所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

对企业提示:要分清不同保险的保障范围。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是货物本身的损失,而车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只保障你撞了别人的车或人。千万别以为买了车险就等于货物有了保障,这是两码事!运输贵重货物时,一定要专门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3. "扣保费"的操作要规范

本案中,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从运费中扣除150元作为"保险费",并声称是为货物买了保险。但问题在于,这个操作是否真正建立了保险关系?如果保险没有真正生效,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不明确,后续理赔和追偿都会出问题。

对企业提示:如果要从运费中扣除保险费,一定要:

4. 谁是"责任方"要搞清楚

法院认定,合肥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承运人"同属于车方的侵权责任人"。这是因为宝某公司对运输车辆有统一管理权,实际上对运输过程有控制力,不能简单把自己定位为"受害者"。

对企业提示:如果你的公司对运输过程有实际控制权(比如统一安排车辆、管理运营),在发生事故时,你可能也会被视为责任方之一。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界定各方职责,避免模糊地带。

5. 保险赔付不等于"还能再要钱"

很多企业误以为,保险赔了钱后,还可以向责任方追偿,这样就能"双重获益"。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如果你已经通过保险获得了足额赔偿,就不能再向其他责任方索赔,除非保险没有完全覆盖损失。

对企业提示:保险的本质是"损失补偿",不是"额外获利"。企业在设计风险防范机制时,要合理规划保险与合同责任的关系,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导致保险赔付后无法追偿,或者因不当追偿而引发诉讼风险。

总结: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做好"三明确":明确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合同责任边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特别注意保险条款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风险保障落空。同时,要认识到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差异,不能混为一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