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实公章真实性,否则可能无法追回货款-无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225民初3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3月26日,安徽某为县旭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合同首部需方载明为“安徽中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无为县城东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合同约定供货的产品为顶管,标的额为6050270元。合同尾部落款处需方一栏加盖的公章为“无为中某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张正文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供方一栏加盖了“安徽某为县旭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陈某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陈某莲代表供方与宋某、朱庆柱代表需方在二十二张《砼管销售对账(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已供货物金额累计5914692.5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某为县旭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顺的账户共收到货款五笔计420万元:宋某汇款二笔(60万元、60万元);付某好汇款三笔(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备注中均提及“无为城东污水”工程);另原告认可收到货款30万元。原告累计收到货款450万元,尚欠1414692.5元未支付。
经司法鉴定,合同落款处“无为中某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该公司真实印章不一致。另查明,无为中某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宋某是其监事;此前刑事判决已认定付某好与刘某富为中标涉案工程存在行贿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安徽某为县旭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需自行承担10341元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风险提示:公章不实等于合同“白签”,企业如何避坑?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实则是企业因疏忽核实公章真实性栽了大跟头。原告送了近600万元的货物,却因一个假公章血本无归。核心问题就一句话:你签合同时以为对方是“大公司”,结果发现公章是假的,钱货两空只能自己扛!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原告要钱?关键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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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真假没验货,等于送货给空气”
原告仅凭合同上的公章就认定对方是无为中某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经鉴定公章是假的。更致命的是,原告既说不出这枚假章从哪来,也拿不出对方授权文件。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自称是店长,但没工牌也没系统记录,你敢把钱给他吗?企业签合同时必须做到:- 当场核对公章:要求对方在签约时出示公章备案证明(如公安机关刻章回执);
- 验证签约人身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对方是否真有“宋某”这个授权代表;
- 拒绝“口头承诺”:本案中付某好、刘某富只说“我们代表安徽中旭公司”,却无书面授权,这种承诺法院根本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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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付款人≠合同主体,钱打给谁很重要”
原告收到的450万元货款中,300万元来自付某好个人账户,120万元来自宋某个人账户,仅30万元无明确来源。法院发现:付款人、收货人、结算人全是付某好和刘某富指派的“马仔”,而无为中某天泽公司从未参与。这就像你给“某某快递公司”送货,结果收货人是快递员私人微信转账,事后发现快递员是冒充的——钱没进公司账户,公司当然不认账!企业务必:- 指定唯一收款账户:合同中明确写清“货款仅付至公司对公账户:XXX,其他方式无效”;
- 保留付款凭证:每笔转账必须备注用途(如“无为城东污水工程顶管款”),且要求对方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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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母公司,别被关联公司忽悠”
原告以为无为中某天泽公司是安徽中旭公司的子公司就该“父债子还”,但法院明确:两家公司是独立法人,就像亲兄弟也有各自家产。子公司不替母公司扛债,是法律铁律!尤其遇到工程挂靠(如本案付某好等人挂靠安徽中旭公司),更要盯紧三点:- 查清实际施工方:通过招标公告、施工许可证核实工程真实承包方;
- 拒绝“模糊合同主体”:合同首部需方名称必须与落款公章完全一致(本案合同写“安徽中旭建设有限公司”,却盖子公司公章,自相矛盾);
- 要求母公司书面担保:若确需与子公司交易,必须让母公司签连带责任承诺书。
最后划重点:
- 公章是合同的“身份证”:签约前花5分钟打工商局电话或查“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验证真伪,能省下几十万诉讼费;
- 钱货往来要“留痕”:所有对账单必须写清“购货单位:XXX公司”,个人签字需附加授权书;
- 别信“老板一句话”:本案原告因听信付某好“我们是安徽中旭公司”就发货,最终450万货款只追回30万(因其他付款人下落不明)。
记住:真合同+真公章+真付款=真保障。少一步验证,就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货送了、人累了、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