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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结算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宿州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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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3民终15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许某是宿州某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持有芜湖某恒公司50%股份。两家公司均由许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实际控制。2016年4月,宿州某恒公司和芜湖某恒公司分别与桐城某龙公司签订《防火门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桐城某龙公司负责不同项目的防火门安装。合同落款处均由许某签名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

后续两家公司陆续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及新增项目。2020年10月12日,许某向桐城某龙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截止于2019年中秋,所有防火门未付款为1,148,000元,如有在19年中秋后的付款可在尾款中扣除"。结算后,许某分三次共支付18万元,剩余96.8万元未付。桐城某龙公司起诉要求芜湖某恒公司、宿州某恒公司和许某共同支付欠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二审均支持桐城某龙公司的诉求,判决芜湖某恒公司和宿州某恒公司共同支付96.8万元工程款,许某个人不承担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关联公司"混同经营"的连带责任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隐形炸弹"——关联公司混同操作。许多老板认为"公司都是我的,钱怎么转都行",但法院恰恰抓住了三个致命细节:

1. 结算单"打包处理"等于自认债务混同
许某作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结算时未区分具体项目归属,而是用一张单子把所有欠款"打包"确认。就像去两家超市买东西,却让收银员把账单合在一张纸上签字——法院会认为"你们自己都分不清谁欠钱,那就一起还"。
企业应对:不同公司业务必须单独结算!即使同属一个老板,也要像"分家吃饭"一样:

2. 付款账户不分家=主动放弃债务隔离
本案中许某用个人账户给桐城某龙公司转账,既没注明是代哪家公司付款,也没让公司补盖公章。这就像用家庭钱包付公司账单,结果公司债务直接"穿透"到个人——虽然法院最终没让许某个人担责(因属职务行为),但关联公司间的债务却因此混为一谈
企业应对

3. 夫妻/亲属控制公司≠可以当"一家人"
许某和王某既是夫妻又是两家公司股东,法院直接认定"高度关联性"。但法律上,每家公司都是独立"人"。就像亲兄弟借钱也要打借条,否则可能变成"全家欠债"。
企业应对

给老板们的实在建议

记住:法院判案不是看"实际谁该付钱",而是看"证据显示谁该付钱"。当你把两家公司的钱当成"自家钱"随意调度时,法律就会把两家公司的债变成"全家债"。规范经营看似麻烦,实则是给企业穿上的"防弹衣"——毕竟,官司输的从来不是大错误,而是小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