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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口头交易易陷夫妻共同债务风险-南昌青云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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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赣0104民初86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应某雷与邓某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5月30日登记离婚。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邓某红于2018年11月开始发生交易往来,双方的交易模式为邓某红通过电话或微信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单,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向邓某红发货,再由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黄某蕾通过微信与邓某红对账确认。2018年11月10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23日,邓某红分别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单价值84910元、63540元、59880元的货物,货物总值208330元。下单后,邓某红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微信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某朝转账支付货款10000元;应某雷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同年5月31日、同年6月1日通过银行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朝转账支付货款30000元、20000元、20000元。以上邓某红、应某雷共计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80000元。2019年8月20日,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黄某蕾通过微信向邓某红发送了一张《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截至2019年7月30日总欠款122913元。邓某红未对该账单提出异议。其后,应某雷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银行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朝转账支付人民币20000元。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同年11月15日邓某红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退还了价值为2912元、2083元的货物;于2020年1月12日、同年3月24日、同年4月11日、同年5月9日、同年6月23日、同年7月19日、同年9月24日、同年11月11日退还了价值为3002元、2354元、2400元、1197元、2022元、1400元、2529元、2598元的货物;于2021年1月20日、同年5月6日退还了价值为965元、9120元的货物;以上邓某红共计退还了价值32582元。2021年2月1日,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黄某蕾通过微信向邓某红称道:“你好,这边对账单请核对一下,年底这边货款安排一下”,邓某红未予回复,亦未付清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邓某红和应某雷要一起向天长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付清剩余货款70331元,并从2023年10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直到钱还完为止。

三、核心风险点及企业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典型:企业做买卖时没签书面合同,光靠微信下单和对账,结果货款收不回来,还意外牵扯到对方夫妻共同债务,导致要多花时间精力去追讨。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签白纸黑字的合同,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和退货单这些证据足够证明买卖关系存在;更关键的是,邓某红的前夫应某雷曾付过部分货款,法院就认定这笔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得一起还。

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很多小企业图省事,交易全靠口头或微信说好,觉得“熟人好办事”。但一旦出问题,就像本案一样:

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避免踩坑

  1. 合同能签就签,别图省事:哪怕小额交易,也用微信发个简单电子合同(比如:“今向XX公司采购充电器XX元,货到30日内付款”),让对方回个“收到”或转账时备注“货款”。本案中企业如果当初让邓某红签个收货单,后面就不至于纠结“到底谁是买家”。
  2. 付款人必须和合同一致:如果客户是个人,要求必须用其本人账户付款;若配偶代付,立即补个说明(如微信文字:“此款为邓某红委托应某雷支付”)。本案中应某雷多次转账却没备注,法院直接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企业本可避免这点。
  3. 对账催款要“留痕”:每月用微信发对账单,写明“截至X月X日欠款XX元”,对方不回复也算默认(像本案2019年8月的对账单);超过30天未付款,马上书面催告(模板:“请5日内付清,否则将按LPR上浮50%计息”),别等到拖成“老赖”。

说白了,生意场上“亲兄弟明算账”不是不讲情面,而是保护自己。一次规范的操作,能省下90%的官司麻烦。下次交易时,花5分钟签个字、留个凭证,比事后花半年打官司划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