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车辆挂靠经营风险大,交通事故连带责任难推脱-怀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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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321民初74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8月9日6时许,王某驾驶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蚌固一级公路固镇县路口附近处掉头时,与朱某驾驶的皖03/×××××号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朱某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皖03/×××××变型拖拉机的维修损失和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维修损失评估为49349元,停运损失评估为56993元。后经法院委托重新评估,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维修损失为38490元。
朱某的皖03/×××××变型拖拉机挂靠在怀远龙某有限公司名下。王某驾驶的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怀远青某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太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中国太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对投保人未尽到明确说明免除保证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
- 王某和怀远青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停运损失和维修损失的鉴定评估费5441元;
- 中国太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赔偿朱某车辆维修损失费和停运损失费95423元;
- 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例,实际上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挂靠经营模式下,企业可能为他人事故"买单"。许多运输企业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允许个人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收取管理费却疏于管理,最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本案中,怀远青某有限公司虽未直接驾驶肇事车辆,但作为车辆挂靠单位,法院仍判决其与驾驶员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挂靠单位必须与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责任。企业收取了管理费,就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不能只收钱不担责。
另一个关键点是保险理赔问题。很多企业认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停运损失,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其"对投保人未尽到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不赔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没把这一点清楚告知企业,照样要赔。这提醒企业:签保险合同时不能只看价格,更要关注条款是否理解到位。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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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业务要"管"不要"放"
如果开展车辆挂靠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每月至少一次)、组织驾驶员安全培训(每季度不少于4小时)、留存检查培训记录。切勿只收管理费当"甩手掌柜",否则出事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
保险条款要"看清"更要"留证"
签订保险合同时,务必要求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条款,并让双方在条款确认书上签字。可以这样操作:在合同空白处手写"已知晓第X条不赔停运损失等条款",双方签字盖章。手机拍照留存签字过程,避免日后扯皮。 -
风险分散要有"双保险"
建议企业采取双重保障:一是要求挂靠车主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二是购买"法定节假日责任险"等附加险种(年费约2000元),专门覆盖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花小钱防大风险,比事后赔几十万划算得多。
运输行业的企业主常有误区:"事故是司机造成的,与我无关"。但法律不这么看——你允许别人挂靠,就等于共同经营,自然要共同担责。就像本案中,怀远青某有限公司仅仅因为"挂名",就可能面临数万元赔偿。经营企业如同开车,既要加速前进,更要系好"法律安全带"。定期自查挂靠协议、保险合同和安全记录,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替罪羊"。记住:风险看不见时最危险,防范做得早才最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