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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满后应按约定返还保修金,后期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绝返还理由-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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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终26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初,怀远县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远公司)与浙江德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德某公司承包新河杰座19#、20#、21#楼工程施工;付款方式为审计完成后付足审计核定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返还2%,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1%);逾期付款按银行借贷同等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合同履约金400万元,分阶段返还。

合同签订后,德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德某公司委托南某彬等人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向徐某荣转账总计400万元,用于案涉工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2019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经结算审定后,工程价款为77286386元。

截止至2020年12月22日,某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9241726元。

2020年12月22日,经双方结算对账,形成《新河杰座一期19#-21#楼工程结算对账单》,确认某远公司未付款项为13542943.68元。

某远公司上诉称:1、应扣除工程保修金,因19、20、21号楼出现外墙保温层脱离、空鼓现象;2、德某公司工期延误154天,应扣除违约金770000元;3、不应支持2019年4月16日到2020年6月2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德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保修期已经到期;没有延误工期;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多开发票视同多支付价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远公司支付德某公司工程款8044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22日逾期给付的工程款利息;支付误工费365000元;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发票多开的税费13328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审法院驳回某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本案中,某远公司最核心的败诉原因在于:试图以工程保修期满后才发现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已到期的工程保修金。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工程在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但若不能证明在保修金约定的返还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则不能拒绝返还保修金。

具体来说,双方约定"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返还2%,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1%",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意味着保修期满二年应为2019年10月25日,满三年应为2020年10月25日。某远公司2021年9月才提供视频证据证明外墙问题,此时早已超过保修金应返还的时间点,因此不能作为拒绝返还的理由。

这一判决给企业带来的重要警示是:

1. 保修金返还时间必须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

很多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对保修金返还条件约定模糊,比如只写"保修期满后返还",但未明确是从竣工之日起算还是从交付使用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返还2%,满三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1%",且明确了"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这才让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时限。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写明"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避免日后争议。

2. 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行动,不能"秋后算账"

本案中某远公司最大的失误是:发现外墙问题后没有及时通知施工方维修,也没有在约定的保修期内提出异议,而是等到保修期满一年多后才拿这个问题说事。法院认为,既然在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期限内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就视为无质量问题,应当按约返还。

企业作为发包方,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务必:

3. 保修期≠保修金返还期,二者不能混淆

很多企业误以为保修期多长,保修金就要扣多久。实际上,保修期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如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而保修金返还期是双方约定的期限,通常短于保修期。

本案中,虽然外墙保温工程的法定保修期可能更长,但双方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期是"满二年返还2%,满三年返还1%",到期就应返还,剩余保修责任施工方仍需承担,但不能继续扣留保修金。

4. 对账结算要全面,避免遗留问题

本案中,双方在2020年12月的结算对账单中已经确认了欠款金额,但某远公司仍想在诉讼中提出各种扣除事项,法院认为这些事项要么超出诉讼时效,要么缺乏证据支持。

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

5. 违约金主张要及时,不能"躺平"等时机

某远公司主张德某公司工期延误应支付违约金,但因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只能另案起诉。很多企业以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结果错过时机。

对于可能存在的对方违约行为,企业应当: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合同审查要精细:签订施工合同时,务必请专业人士审核保修条款,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的具体时间点(如"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返还"),避免使用"保修期满后"等模糊表述。

  2. 建立质量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工程交付后,指定专人负责质量问题的发现、记录和通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按合同约定程序处理,留存完整证据链。

  3. 定期核对账目:不要等到工程全部结束才对账,应在每个付款节点前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问题堆积。

  4.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工程合同涉及专业领域,建议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合法有效,能够切实保护企业权益。

本案告诉我们,工程保修金不是"万能扣款池",不能因为工程后期出了问题就随意扣留。企业应当养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约定时间及时返还"的良好习惯,这既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记住:合同约定是"硬杠杠",想扣钱必须有依据,想拖延必须有理由,否则只会像本案中的某远公司一样,既输了官司,又失了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