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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收货人签字确认是货款结算关键证据-怀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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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67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肥东某新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陶板及配件销售业务,怀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板材。2021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陶板单价165元/平方。2021年3月5日,怀远某公司接收面积1030.599平方米的陶板,指定收货人支某房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结算价170048.84元;3月15日接收1085.576856平方米陶板,支某房签字确认,结算价179119.05元;4月12日接收912.181944平方米陶板,支某房同样签字确认。此外,3月8日还供应了7500元铝龙骨和9300元铝挂件。怀远某公司共支付50000元定金及340000元货款,总计390000元。

法院判决:怀远某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126477.9元及违约金(按一年期LPR加50%计算,从2021年8月3日起算);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单费500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主要由怀远某公司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交易中最容易踩的"坑"。很多老板以为"货发出去了就能收钱",但现实中货款打水漂的情况比比皆是。核心问题就出在收货环节的证据管理上:

  1. 指定收货人签字=铁证
    怀远某公司辩称"第三次发货清单没打勾的货不认",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支某房是收货人",他每次都在清单上签字,却没当场写"这批货有问题"。就像你去餐馆吃饭,服务员端上菜时你默默签字结账,事后突然说"这道菜没点过",法院当然不认账。企业必须在合同里明确写清"谁有权收货",且每次交货时让指定人当场签字确认数量、规格,有疑问必须当场写明。

  2. 违约金别乱写"天价"
    原告主张按LPR(市场报价利率)4倍算违约金,法院直接砍到LPR加50%。打个比方:你借朋友1万块说好10天还,结果拖了半年才还,朋友要你赔5000块违约金(相当于50%利息),法院可能只支持1000块。合同里约定违约金时,最好参考LPR的1.3-1.5倍,写太高反而可能不被支持。

  3. 律师费保单费很难要回来
    原告花5000元请律师、500元买保单,法院说"这不是必须花的钱"。就像你开车追尾别人,不能要求对方赔你修车时买的车载香薰钱。除非合同里专门写明"违约方要付律师费",否则打官司的额外费用基本要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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