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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管理不严将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追偿权获法律保障-谷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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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625民初16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9月18日,谷城某陶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公司")与马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某陶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向马某借款100万元,借款资金转入胡某国的个人账户,借款期限3个月(即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息。担保方式:本次借款由谷城某业瓷业有限公司、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李某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陶公司在甲方处盖章,某业公司、某登银行、李某庆在保证人处签名、盖章。2012年9月19日,某陶公司出具借据,马某依约向胡某国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

2012年9月18日,厉某忠以谷城某登银行名义为本案的借款提供保证时,厉某忠系该行行长。2011年4月6日,谷城某登银行向谷城县公安局申请刻制并备案该行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2011年5月28日,厉某忠持谷城某登银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私自到襄阳某技技术有限公司又申请刻制了该银行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其中铜质、无编号的谷城某登银行行政公章被厉某忠用于骗取他人财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2年6月,厉某忠、胡某国以某陶公司名义与李志勇、马某签订借款合同,向马某借款100万元。同年9月18日,厉某忠、胡某国以某陶公司名义与马某续签了借款合同,厉某忠以谷城某登银行名义提供借款担保,加盖该银行无编号印章。"

之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6民终3410号民事判决:一、谷城某陶陶瓷有限公司归还马某借款本金83.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二、谷城某业瓷业有限公司、李某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谷城某登银行有限公司对谷城某陶陶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谷城某登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谷城某陶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谷城某登银行根据该判决于2022年9月14日向马某支付了1285489.82元的赔偿款项后,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陶公司向谷城某登银行支付追偿款1285489.82元及相应利息(以1285489.8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 某业公司、李某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谷城某登银行要求支付律师费7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 企业公章管理不善,即使担保行为是负责人私自所为,企业仍可能因管理漏洞而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但律师费等额外费用若无特别约定可能无法追回。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1. 严管公章,切勿"挂羊头卖狗肉"

本案中,谷城某登银行行长厉某忠私自刻制银行印章为他人借款担保,虽然属于犯罪行为,但法院仍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因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公章管理有严格要求,却让行长轻易私自刻制印章,这说明内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

企业怎么做:

2. 担保要谨慎,别当"老好人"

本案中,谷城某登银行、某业公司和李某庆都为某陶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结果某陶公司还不上钱,担保人就得"买单"。很多企业以为"帮忙担保"是人情往来,殊不知一旦债务人跑路,担保人就得替人还债。

企业怎么做:

3. 追偿要及时,证据要留全

谷城某登银行在代偿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追偿,成功拿回了代偿款。但要注意,它要求债务人支付7万元律师费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了,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谁承担。

企业怎么做:

特别提醒: 本案中李某庆辩称"不认识马某,从未提供担保",但法院以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驳回了他的抗辩。这说明一旦被认定为保证人,想"装不知道"是行不通的。企业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看清自己签的是什么,别在空白纸上签字,也别替他人"代签"。

企业经营如行舟,法律风险似暗礁。公章管理是企业安全的"第一道闸门",担保决策是企业发展的"风险评估仪"。只有把法律风险防范融入日常管理,才能让企业在商海中行稳致远。如果您对企业担保、公章管理还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为您的企业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