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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代偿后不能要求配偶共同还款-肥西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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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47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8月14日,被告任某向中国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要求该公司为其在杭州某银行合肥分行的99000元贷款提供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接受投保并签发保单,保单号为:12594052600002406047。保单约定,保险缴纳方式为期缴,每月1881元,保险金额为117711元,保险期间为:自个人消费信贷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该保单约定,被告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80天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杭州某银行进行赔偿。从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当日起开始超过30天,被告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的,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需要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缴纳违约金。2015年8月19日被告获得杭州某银行贷款99000元,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杭州某银行依照保单向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索赔,2016年8月8日,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杭州某银行支付理赔金78634.85元,杭州某银行在获得理赔款后,于2016年9月8日向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被告任某应付保费(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8日)共计21945元,已经支付15048元,尚欠保费6897元。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任某需向中国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金78634.85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剩余保费6897元,但驳回了要求邬某(任某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合同只对签字的人有约束力,不能随便要求没签字的人承担责任。即使两个人是夫妻关系,如果一方没在合同上签字,也没表示要一起还钱,法院通常不会让另一方也承担责任。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提示了几个关键的法律风险防范点:

1. 别把夫妻关系当"万能钥匙"
很多企业以为"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当然要一起还",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本案中,虽然任某和邬某是夫妻,但邬某没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也没表示要一起承担这笔债务,所以法院说邬某不用还钱。企业在设计贷款或保险业务时,如果希望配偶也承担责任,必须让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签字确认,不能光看结婚证就认为自动连带。

2. 证据要"看得见摸得着"
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要求支付1500元律师费的请求被驳回,就因为没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真的花了。企业在开展业务时,所有费用支出都要保留好发票、付款记录等"白纸黑字"的证据。特别是后续可能需要追偿的费用,当时不保存证据,打官司时再着急也来不及。

3.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
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每天千分之一(一年36.5%),法院认为太高了,虽然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一年24%)计算得到了支持,但原本约定的更高标准没被采纳。企业在设定违约金时,最好控制在年化24%以内,这样法院基本都会支持;超过36%的约定很可能被直接砍掉。记住:违约金是用来弥补损失的,不是用来"赚钱"的。

4. 业务流程要"环环相扣"
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在这起案件中做对了一件事:及时履行了保险责任后马上开始追偿。企业开展类似业务时,要建立完整的风险防控链条——从客户签约、风险评估、履约监控到出现问题后的及时处理,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流程和责任人,避免因内部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5. 分清"保险"和"担保"的差别
很多人搞不清保证保险和普通担保的区别。简单说: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卖给借款人的"违约保险",银行是受益人;而普通担保是第三方直接为借款人作保。企业在提供类似服务时,要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还是担保责任,因为两者的追偿权利和程序是不一样的。

企业在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时,一定要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约定",不保护"想当然的认为"。合同主体要明确、证据链条要完整、责任约定要合理,这样才能在风险来临时真正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别图省事,该让配偶签字的环节一步都不能少,否则就像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一样,明明垫了钱却只能向一个人追偿,白白增加了回款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