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人员和逾期付款责任至关重要-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81民初4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5月8日,巢湖某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肥市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巢湖某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合肥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炯炀镇食品创业扶贫基地工程所需新型墙体材料,合肥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对账、结算人为陈某;按月结清货款;逾期不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合肥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巢湖某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按月进行了结算,其中2019年5月货款为50844.16元、6月货款为53186.32元、7月货款为36969.44元、8月货款为3189.2元、10月货款为6429.04元,总货款为150618.16元,合肥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对账、结算人陈某在五份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止起诉之日,合肥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巢湖某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某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法院判决:合肥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巢湖某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50618.16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防范买卖合同风险的三大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告诉大家:买卖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了,细节决定成败!合肥某顺公司就是因为几个关键环节没做好,最后不仅赔了钱,还多付了利息和律师费。
第一,结算人员必须明确指定,且保留好签字证据。
这个案件中,合肥某顺公司聪明地在合同中指定了"陈某"作为唯一对账、结算人,而且每次对账单都有陈某亲笔签名。这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写"甲方指定人员",却不写具体是谁,结果发生纠纷时,对方可能不认账,说"这不是我们员工"或者"他没这个权限"。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1)必须写清楚结算人员的全名;2)最好附上身份证号;3)每次对账后保留签字原件,电子对账最好有邮件确认。
第二,逾期付款条款要具体可行,别写"天价"利息。
本案中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法院全部支持了。但要注意:现在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很多企业合同里写"每天千分之五"或"年利率30%",这种"天价"利息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建议企业:1)直接写"按LPR四倍计算";2)明确从哪天开始计算(比如"次月1日起");3)避免使用"滞纳金""罚款"等不专业表述,统一用"逾期付款利息"。
第三,律师费约定要合理,别想"一口吃成胖子"。
本案原告主张15000元律师费,但法院只支持了8000元,理由是"过高"。法院判断标准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很多企业合同里写"败诉方承担全部律师费",结果起诉时随便开个高价发票,法院一看就驳回。正确做法是:1)在合同里约定"合理律师费";2)委托律师时签正规合同,费用要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3)最好注明"以实际支付为准",避免没付钱就主张。
额外提醒:收到法院传票千万别当"鸵鸟"!
本案被告合肥某顺公司最致命的错误是——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不理会!结果法院缺席审理,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现实中很多小企业老板觉得"不就是欠点货款嘛,躲过去算了",结果法院判决后要加倍付利息,还可能被强制执行。记住:收到法院材料,哪怕没钱也要去应诉,至少能争取分期付款,或者核对下金额对不对。
总结一下: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写清楚细节,胜过事后花10天打官司!企业老板们下次签买卖合同时,不妨拿出这张"三问清单":结算人名字写了吗?逾期利息写清楚了吗?律师费约定合理吗?做好这三点,能避免80%的货款纠纷。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会保护认真管理合同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