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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方如何免责-徐州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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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1)苏0303民初78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6日,中铁四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巢湖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徐州迎宾快速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XZKSL2-LW-2017-15),约定工程名称为桥梁工程施工(含承台、墩身、现浇梁施工),劳务作业地点为中铁四局某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迎宾快速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劳务分包内容为承台施工、墩身施工、现浇梁施工,合同工期9个月。该合同附件四《乙方投入管理人员一览表》中载有技术负责人刘某发、安全员刘某。

后中铁四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巢湖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封账协议,载明:"根据编号为LWHT2017111200024(调税前)LWHT2018052000004(调税后)的徐州市迎宾快速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桥梁工程劳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乙双方就承台、墩柱、连续梁等工作内容进行劳务合作,乙方所承建的合同工作内容已于2019年1月18日全部履行完毕,现根据劳务合同约定,结合具体施工过程,就合同最终结算问题进行磋商,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结算不含税总额21307885.22元,其中合同内费用21307885.22(含各类扣款16449.67元),合同外费用0元,税金2135325.50元,应付款23443210.72元;(2)各类扣款16449.67元,其中甲供材料款287949.67元、主材超耗扣款0元、其他类扣款-271500元;(3)预留费用:1172160.54元,其中预留金0元,质量保证金1172160.54元等。经双方核实,所有结算的工程数量、单价、总价皆清楚无误。至此,甲、乙双方已完成合同的最终结算义务,无任何异议,不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合同结算事项的结束并不能免除乙方对原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有关责任及义务仍执行原合同条款。乙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发生在本工程项目的外欠费用及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如果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仍有问题致甲方受到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行使追债权,追债权的行使,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王某于庭审中陈述:"2018年经原告一个战友介绍到巢湖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做波纹管定位、穿钢绞线,干了不到一年。"2019年7月28日,巢湖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某发今欠王某35联波纹管定位、穿钢绞线张粒压浆人工费(30000.00)叁万元整。(8月底付清)"王某自认上述欠条出具后刘某向其偿还1万元,但剩余款项经王某多次催要,巢湖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予支付。

法院判决巢湖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劳务费20000元,同时驳回王某对刘某和中铁四局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家劳务公司欠了农民工2万元工资,结果农民工把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员工和工程总承包方一起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只判劳务公司付钱,其他两家不用赔。为什么?关键就在于"谁干活谁付钱"和"手续做得对"这两个道理。

首先说说为什么劳务公司必须付钱。巢湖某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雇佣了王某干活,法定代表人刘某发都亲笔写了欠条,这就像你去饭店吃饭没结账,饭店当然可以找你要钱。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劳务公司就是"第一责任人",拖欠工资被起诉完全是自找的。

那么为什么刘某不用赔钱呢?因为刘某只是劳务公司的员工,是项目安全员。他之前给王某付过1万元,是代表公司在发工资,不是他个人欠钱。就像你公司里的出纳发工资,钱是公司出的,不是出纳个人的。法院一看就知道这是"职务行为",所以刘某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最关键的是为什么中铁四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不用赔钱?它做对了三件事:

  1. 选对了合作方:它把工程分包给了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不是随便找了个"皮包公司"。就像你买房要查开发商资质一样,选分包单位也得看"身份证"。

  2. 合同签得规范: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了各自责任。这不是随便写个"协议"就行,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

  3. 结算做得到位:最厉害的是那份封账协议!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分包公司承诺外欠费用及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这就相当于分包公司给总承包方打了个"保证书",说所有工人工资都结清了。总承包方拿着这个"护身符",自然就不用为分包方的欠薪"背锅"了。

给企业老板的三点"避坑"建议:

第一,劳务公司要守好"钱袋子"
别以为拖欠几万块工资是小事。本案中就因为2万元,劳务公司不仅被告上法庭,还要额外付诉讼费。建议:

第二,总承包方要筑牢"防火墙"
如果你是大公司把工程分包出去,必须做到"三查":

第三,管理人员要分清"公私账"
作为公司员工特别是项目负责人:

最后提醒:现在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管得特别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承包方如果没做好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等制度,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中铁四局之所以免责,正是因为它落实了这些制度。说白了,法律不是要"整"企业,而是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把工资支付工作做在前面,既保护了农民工,也保护了企业自己。毕竟,2万元的欠薪可能带来数万元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得不偿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