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鸠江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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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207民初14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2年,被告巢湖市王老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于8月26日、9月5日向原告鸠江区世某农产品经营部采购花生米、白芝麻等货物,价款分别为14940元、10800元,后分别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14940元、于2023年5月16日支付2000元,余款8800元迟延支付。
另查明,被告巢湖市王老某食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王某。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巢湖市王老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8800元货款及利息,同时判决股东王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直接找王某个人要钱。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小企业主可能不知道,开公司虽然叫"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不注意保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老板个人资产可能面临风险。这个案例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什么会这样?
本案中,王某是巢湖市王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法院查明公司确实欠了8800元货款,但王某没有出庭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王某没提供证据,法院就判决他个人也要还这笔钱。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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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的"≠"钱是我的"
很多老板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就是我的",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法律上,公司和老板是两个不同的"人"。老板不能随意把公司钱转到自己账户,也不能用公司账户付个人消费(如买菜、交水电费)。一旦混同,"有限责任"就变成了"无限责任"。 -
必须建立清晰的财务界限
- 公司必须开立独立银行账户,不能和老板个人账户混用
- 所有收支都要有正规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
- 老板从公司拿钱只能通过"工资""分红"等合法途径
小贴士:每月打印银行流水,检查有没有个人和公司资金混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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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财产独立的证据
法院要证据,不是口头说说。建议:- 每年做财务审计(即使小公司也建议)
- 保存完整的记账凭证(至少保存10年)
- 重大交易要签书面合同(微信记录也可,但不如合同规范)
本案中,如果王某能提供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很可能就不用个人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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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因小失大
本案只欠8800元,但王某不仅得还本金,还要付利息,更麻烦的是个人信誉受损。现实中,很多老板因为"嫌麻烦"不重视财务规范,结果小债务引发大风险。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 如果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务必每年做财务审计
-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绝对不要互相转账(特殊情况要备注用途)
- 保留所有交易凭证至少10年(微信聊天记录也要备份)
- 欠钱要及时还,别学本案拖了近两年,反而要多付利息
记住:公司"有限责任"不是自动获得的,而是需要老板用规范的财务管理来"争取"的。特别是独资企业,老板更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否则今天欠的8800元,明天可能让你用房子、车子来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