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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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82民初12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长葛新某公司向平顶山某森公司供应配件,2018年11月20日,平顶山某森公司工作人员葛某剑与长葛新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确认截至2018年11月份,平顶山某森公司尚欠长葛新某公司货款897072元未付。葛某剑在另案中陈述,他是葛某的弟弟,为葛某帮忙负责公司采购,每月与供应商对账。葛某在电话录音中也认可尚欠长葛新某公司近百万元未付。另查明,平顶山某森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葛某,持股100%。
法院判决:平顶山某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葛新某公司欠款8970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起来只是一起普通的"欠钱不还"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让很多企业老板睡不着觉的风险:作为一人公司的老板,你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个人买单"!
到底发生了什么?
长葛新某公司卖配件给平顶山某森公司,对账确认欠款89万多元。讨债无果后,新某公司把某森公司和它的老板葛某一起告上法庭。某森公司是一人公司(只有葛某一个股东),而葛某既没出庭也没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某森公司要还钱,同时葛某个人也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老板要"个人还债"?关键原因只有一个:葛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他个人财产是分开的!
我国《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说就是:公司欠债,老板个人也要还!
对企业老板的三点"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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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个人小金库
很多老板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放哪都一样",这是最危险的想法!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人",即使只有一个股东,也必须把公司钱和个人钱分得清清楚楚。案例中的葛某就是栽在这一点上——他既没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也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结果个人要为89万债务"埋单"。 -
财务规范是"护身符"
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关键在于三点:- 公司必须有独立银行账户,绝不能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
- 每年必须做正规财务审计,保留完整会计凭证(这是"自证清白"的唯一证据)
- 买卖合同、对账单等文件必须用公司名义签署,不能以个人名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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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对账也要"留一手"
本案中,原告能胜诉的关键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提醒企业:- 重要交易一定要保留书面证据(微信、邮件也算)
- 对账时明确写明"经XX公司确认"
- 遇到拖欠货款,及时催收并保留催收记录
- 别学被告葛某——收到传票就当没看见,不出庭等于自动认输!
特别提醒:独资企业主必做三件事
- 每年花几千元做正规财务审计(这笔钱比起89万债务简直九牛一毛)
- 把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彻底分开,连1分钱都不能混用
- 考虑增加股东,把一人公司改成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多个股东就能避免这个风险)
记住:公司这把"保护伞",只有规范使用才能挡风遮雨。一旦伞破了(财产混同),暴雨(债务风险)就会直接淋到你头上。特别是做买卖的朋友,千万别为了省事让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站岗放哨"!规范经营看似麻烦,但比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这点麻烦又算得了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