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工程合同未及时结算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禹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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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3年11月22日,某乙公司作为乙方与河南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禹州市某戊公司10kV供电线路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金额为320万元(含税),工程费用不能调整。鉴于甲方前期已完成部分工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充抵部分合同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拨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0%,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5%作为工程审计预留金,质保期一年。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河南某公司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分8次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84.5万元。2016年4月25日,某乙公司向河南某公司开具32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某乙公司被许昌某公司吸收合并,许昌某公司又设立禹州分公司。2024年6月28日,许昌某公司、禹州某公司向河南某公司下发催款函,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35.5万元。
河南某公司上诉称: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无法确定最终工程价款;某乙公司未提交工程验收合格证据;某乙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河南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二审法院驳回河南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中,若双方未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价款,且发包方已接受施工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即使未办理正式竣工结算,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同时,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发包方,而非施工方。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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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同价款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费用不能调整",但又提到"可签订补充协议充抵部分合同款"。这种矛盾表述给后续纠纷埋下隐患。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 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清晰写明"合同价款为闭口价,除不可抗力外不予调整"
- 若允许调整价款,必须详细列明调整情形、计算方式和确认程序
- 避免出现"双方协商后可以补充协议"等模糊表述,除非确实需要保留调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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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别让"小事"拖成"大麻烦"
本案工程2014年就已完工,但双方拖延10年未结算,导致最后对簿公堂。企业应当注意:- 项目完工后30日内必须启动结算程序,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文件
- 如一方拖延结算,应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如本案中2024年才发催款函就太迟了)
- 结算文件应包含工程量确认单、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等全套资料,不能仅凭发票认定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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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但关键证据由主导方承担
河南某公司主张"工程未验收",但法院认为"工程是否验收发包方处于主导地位",故举证责任在其一方。企业应明白:- 发包方(业主)对工程验收、付款等环节有主导权,应主动留存验收记录、付款审批单等
- 施工方需保存好施工日志、材料进场记录等过程证据,但最终验收环节证据主要在发包方
- 发生纠纷时,对"由谁主导的环节",法院通常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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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索赔要"当面锣对面鼓",别混在答辩里
河南某公司上诉称某乙公司工期延误应扣款,但因未单独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审理。重要提醒:- 如认为对方违约需扣款,必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反诉请求
- 不能仅在答辩状中说"应扣除违约金",这会被视为抗辩而非独立请求
- 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发现违约立即书面提出并保留送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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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变更时及时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本案中某乙公司被合并后,许昌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方式明确承接债权,才得以顺利主张权利。企业合并分立时:- 必须制作书面债权债务承接文件,经工商备案
- 通知合同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重新签订确认协议更稳妥
- 避免像本案中2018年完成合并,2024年才催款,增加证据收集难度
一句话总结:工程合同别图省事只签主合同,结算环节要像签合同时一样认真——该签的字要签,该留的证要留,该算的账要算清。否则十年后一张发票可能让你背上几十万债务,就像本案中的河南某公司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