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逾期致开发商代偿后可追偿 - 禹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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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38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15日,禹州市某公司作为出卖人、汪某作为买受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210115002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汪某向禹州市某公司购买位于禹州市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490元,总价款548543元,首期房价款118543元,余款430000元向禹州市某合作联社申请贷款支付。
2021年2月25日,汪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甲方)、禹州市某合作联社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乙方)、禹州市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丙方),共同签订《禹州市某抵押(按揭)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担保人为汪某的按揭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债务及相关税费;合同同时明确:若汪某逾期还款,禹州市某公司需在15日内代偿,且有权向汪某追偿代偿款项;银行可直接从禹州市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扣收欠款。
后汪某逾期还款,禹州市某合作联社从禹州市某公司保证金账户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扣划12297.76元,2024年4月29日扣划10313.41元,2024年8月28日扣划9665.48元,2024年11月26日扣划7306.88元,上述代偿款项共计39583.53元。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禹州市某公司的诉求,判决汪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代偿款39583.53元及利息(以39583.53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核心观点:企业为客户提供担保时,必须筑牢“三道防火墙”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敲响警钟:担保不是“免费午餐”,代偿后能否追回损失,关键在于事前风险防控。禹州市某公司能成功追偿,核心在于合同设计、过程监控和证据留存三方面做对了。企业若想避免“替人背债”的风险,务必抓住以下三点:
1. 合同条款要“写得清”,避免模糊地带
本案中,开发商与银行、购房者的三方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购房者追偿”。正是这一条款,成为法院支持追偿的直接依据。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促成交易,在担保合同中草率写一句“承担保证责任”,却未细化追偿条件、范围或时限。结果一旦代偿,因条款模糊导致追偿无门。
企业行动指南:
- 在担保合同中必须单列“追偿权”条款,写明“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回全部款项及利息”;
- 约定具体操作流程,例如“银行扣款后3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则自动启动追偿程序”。
2. 还款监控要“盯得紧”,别等扣款才行动
汪某从首次逾期到银行多次扣款,跨度近一年。如果开发商能及早发现还款异常(如连续2个月未还),完全有机会通过提醒、协商或暂停交房等方式止损。但很多企业签完担保合同就“撒手不管”,直到银行直接扣款才被动应对,此时损失已难挽回。
企业行动指南:
- 与合作银行建立还款信息共享机制,要求银行每月推送客户还款状态;
- 设立“逾期预警线”:若客户逾期超30天,立即发送书面催告函;超60天,暂停相关服务(如房屋交付)并启动法律准备。
3. 证据材料要“存得全”,打赢官司靠细节
本案开发商胜诉的关键,在于完整提交了《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及4笔银行扣款凭证。这些证据形成闭环,证明“代偿事实-责任归属-损失金额”三个核心环节。反之,若企业只保留合同却无扣款记录,或通知债务人的记录缺失,法院很可能因“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企业行动指南:
- 建立“担保业务档案包”,至少包含:原始合同、银行扣款通知、代偿凭证、向债务人催款的书面记录(如邮寄回执、短信截图);
- 对关键操作全程留痕:例如银行扣款后,24小时内向债务人发送《代偿告知函》并保存送达证明。
写在最后
担保业务常被企业视为“促进销售的工具”,却忽视其背后的法律陷阱。本案启示我们:担保不是终点,而是风险管控的起点。企业若必须提供担保,务必做到“合同写细、过程盯紧、证据存全”。唯有将风险防控嵌入业务全流程,才能避免“好心担保,反吞苦果”。记住,法律只保护有准备的人——今天的谨慎一步,就是明天追回损失的关键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