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股东代收购房款公司需担责,表见代理成关键-永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1767号(一审)、(2025)豫14民终879号(二审)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陈某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曾达成购房合意,双方签订口头认购协议一份,约定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柏林爱乐小区2号楼2单元7楼西户房屋出售给陈某(后变更为2号楼1单元8楼东户),2019年11月30日,陈某曾向案外人张某递交房源申请单一份,其上载明:“因个人需求,特申请柏林爱乐联合共建房源2号楼2单元7层西户,申请人已知晓该申请房源包含车位”,张某在负责人处签字,并签字同意。陈某就案涉房屋共支付购房款50万元(2019年11月28日支付30万元,2022年1月21日支付20万元),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为陈某出具收据一份,其上载明:交款单位陈某,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收款事由2号楼1单元东户(八楼),出纳王某。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解除陈某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永城市某有限公司退还陈某5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永城市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警惕“表见代理”风险,企业如何守住钱袋子?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购房者把钱交给了开发商的“前股东”和“股东家属”,结果房子没拿到,钱却要开发商退。但法院判开发商担责的关键点在于:即使收款人没有公司授权,只要让普通人“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公司卖房,公司就得背锅。这就是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为什么公司会“背锅”?
- 前股东身份成“护身符”:王某曾是永城市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虽然后来退出了),张某虽非股东但投资了该项目,还以公司名义签过文件。陈某作为普通买房人,看到前股东收钱、开收据(还盖着公司章),自然觉得“这人能代表公司”。
- 公章真假不重要:收据上的公章经鉴定是假的,但法院认为,普通购房者没能力也没义务辨别公章真伪。关键看“行为”是否让外人合理相信对方有权限——比如前股东签字、公司项目名称出现在收据上。
- 口头协议埋隐患:双方只有口头购房约定,没签正式合同。一旦出问题,公司很难证明“这和我没关系”。
企业风险警示:3招避免“背锅”
-
管好“身边人”,别让前员工乱签字
- 员工离职、股东退出后,立即收回公章、工牌、项目文件,并书面通知合作方“此人已无权代表公司”。
- 案例中王某2020年已退出股东,但2022年还能以“出纳”身份开收据,公司显然没及时切断关联。建议:建立离职人员权限清单,定期检查项目现场是否有“前员工”冒名活动。
-
拒绝“口头交易”,所有流程留痕迹
- 房屋买卖必须签书面合同,钱款必须打入公司对公账户(而非个人账户)。本案中50万元直接付给张某夫妇,公司账户没记录,等于主动放弃“这是私人借款”的抗辩机会。
- 小贴士:在售楼处公示“唯一收款账户”,并在收据上注明“仅此账户有效”,能大幅降低被冒名风险。
-
公章不是“橡皮图章”,真假都要管
- 公章被私刻不稀奇,但公司不能当“甩手掌柜”。需做到:
- 备案公章仅限专人保管,使用必须登记;
- 定期比对项目文件公章(如本案中及时发现收据章是假的);
- 发现假章立即报案并公示声明。
- 重点提醒:别以为“章是假的就没事”!法院看的是“行为是否让人信服”,比如前股东王某收钱,普通人根本想不到去验章。
- 公章被私刻不稀奇,但公司不能当“甩手掌柜”。需做到:
一句话总结:企业别把“内部人管理”当小事。前员工、股东家属的一次随意签字,可能让公司替50万甚至500万的债务买单。从今天起,管住公章、管住账户、管住离职人员权限——这三招花小钱,能省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