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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竣工验收时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法交付 - 永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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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6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31日张某(买受方)和永城某公司(出卖方)签订《永城小商品城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向永城某公司购买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某房屋,建筑面积共1596.92平方米,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3131元,总购房款500万元,一次性全款支付房款,每平方优惠300元。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出卖方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可适当延期”;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方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21年5月31日永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张某出具收条一份,注明“收条今收到张某购房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整,购买小商品城某楼层,面积1596.92㎡,单价3131元/㎡,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加盖了永城某公司公章。张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在转款中注明为:购房款小商品城某楼)、于2021年6月24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向李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现案涉商品房主体已经完工尚未竣工验收。
另查明,案涉永城市西城区某场项目(又称永城某项目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商丘某公司,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售房单位为商丘某公司、永城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建设单位为永城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用地单位为商丘某公司,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张某与永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驳回张某要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及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和办证条件。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即使签了、钱也付了,但如果房子没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照样不能交房,买家也不能强求。法院认为,合同本身是真实有效的(因为张某转账时明确写了“购房款”,收条也注明是房款),但法律禁止把没验收的房子交给买家——这就像餐馆不能把没煮熟的饭菜端给顾客一样,安全底线不能破。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暴露了两大风险点,特别值得警惕:

  1. 别把“借款”伪装成“卖房”,容易引火烧身
    永城某公司辩称“合同其实是300万借款的担保”,但法院不认账,因为张某转账时写了“购房款”,收条也写得明明白白。现实中,有些企业为借钱方便,直接签房屋买卖合同当“抵押”,觉得“反正房子是我的,大不了不交”。但一旦对方拿着“购房款”凭证告上法院,你就很难证明这是借款担保。风险提示:如果真要借钱,务必单独签借款合同,写清利息、还款期;千万别用房屋买卖合同“凑合”,否则可能被当真买家告到交房赔钱。

  2. 没验收的房子,签了合同也别想交
    案子里的房子主体建好了,但没通过竣工验收(相当于“毛坯房没质检合格证”)。法院直接说:交房、办证?不行!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文规定,未经验收的房子禁止交付使用。很多企业觉得“主体完工就能交”,结果拖到诉讼才发现:合同白签了,违约金还得照付。风险提示:签合同时必须确认房屋状态——

    • 开发商:交房时间别拍脑袋写,先查竣工验收计划,合同里加一句“以通过政府验收为准”。
    • 买家:别光看广告和样板间,要求卖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付款要谨慎。

企业自查清单
✅ 转账备注写清楚:如果是买房,必须标注“购房款”;如果是借款,标注“借款”并附借条。
✅ 交房条件写具体:合同里别只写“某年某月交”,要写“通过竣工验收后X日内交付”。
✅ 保留所有证据:收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存档,避免“说不清是买卖还是借款”。

房子是大事,法律是底线。企业千万别为图快省事模糊交易性质,更别拿“快完工”当“能交房”。把手续做扎实、证据留清楚,才能避免合同有效却赔钱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