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尽抵押物审查义务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在先买受人-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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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11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与庞某、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法院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20)豫1481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庞某、余某同意偿还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91485.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以后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2020年10月25日前清偿完毕;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有权就该笔借款对庞某、余某抵押房屋(永房权证永城市字第)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放弃要求庞某、余某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要求。后庞某、余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因余某于2020年12月3日死亡,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以庞某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城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豫1481执5634号执行裁定,查封余某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商住房产(房产证号:字第)。王某乙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房屋执行。永城市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豫1481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余某名下该房产的执行。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另查明,余某和王某丙共同投资开发建设永城市房屋。2013年8月19日,王某丙将该社区房屋出售给王某乙,双方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总房款174800元,涉案房屋交付后,王某乙装修并入住至今。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王某乙成功阻止了银行对这套房子的强制执行,银行不能拿这套房子抵债。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银行如果偷懒不查清抵押物的真实情况,抵押权可能“打水漂”。简单讲,王某乙在2013年就买了这套房,付清了17万多元房款,装修后一直住着。但银行在2017年给余某放贷时,直接拿这套房做抵押,却没去现场看看房子是谁在住、有没有被卖掉。结果等银行要收房抵债时才发现:房子早被王某乙买了,而且住了十年!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查清抵押物是否“干净”,但银行没做到,所以抵押权不能压过王某乙的买房权利。
对企业(尤其是银行和普通公司)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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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光看房产证,必须实地“验货”:
房产证只是纸面证明,实际可能早被卖掉或有人占用。比如本案,银行如果2017年放贷前去房子现场走一走,问问邻居或物业,就能发现王某乙住了好几年,根本不会踩这个坑。记住:“眼见为实,证只是参考”——任何抵押贷款前,务必派人实地查看,拍照录像留证据。 -
查清房子“有没有主”,别被“一房多卖”坑:
很多企业以为抵押物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但实际可能是合伙开发、家庭共有(如本案余某和王某丙合建房)。放贷前要查清:- 房子是否涉及多人共有?(比如问房产局调档案)
- 是否有买卖、租赁等历史交易?(比如找现住户问情况)
本案中,银行没查余某是否和王某丙合伙建房,就稀里糊涂抵押,结果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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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顺序是“生死线”:
法律保护“先来后到”:先买房住进去的人,权利优先于后设抵押的银行。本案王某乙2013年买房入住,银行2017年才抵押,时间差就是银行败诉的关键。企业做抵押业务时,一定要确认:- 抵押物是否从未被交易?
- 如果已被使用,必须拿到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比如夫妻都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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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调查痕迹,关键时刻能救命:
银行败诉还有一个原因: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查过房子。企业一定要养成习惯:- 每次实地调查都写记录、拍视频;
- 保存与住户、物业的沟通截图;
- 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无纠纷承诺书。
这样万一打官司,就能证明“我尽力查了”,而不是像本案银行一样“甩锅”给借款人。
一句话总结:抵押不是“拿证就完事”,而是要像买菜一样“挑挑拣拣”——查不清底细的抵押物,借出去的钱可能永远收不回。企业做任何担保业务,牢记“三查原则”:查实物、查历史、查共有人。省下调查的功夫,可能赔掉整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