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假加盟真直营”模式难逃劳动关系责任 - 郑州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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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豫01民终62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邓某(612425****7759)系夫妻关系,邓某于2023年10月4日因病死亡。
王某提交的陕西某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17日出具的《修脚技师培训结业证书》载明:学员邓某,培训时间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17日,培训工种为修脚师,技术等级初级,证书注明“仅供‘郑远元’内部员工上岗使用”。2018年1月,该公司向邓某颁发《荣誉证书》,表彰其“2017年度销售一等奖”。陕西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亦向邓某出具证书,确认其获评“2017年度最佳销售一等奖”。
王某提交的《员工资料详情》显示邓某入职日期为2023年5月2日,归属门店为荥阳市工业路店。《订单修改技师审批详情》载明:2023年9月20日,发起门店荥阳市工业路店(即荥阳市某足浴部),修改前技师为邓某,审批流程显示片区经理王波同意。陕西某公司“远舰”平台《门店信息》标注该店为“直营店”,所属部门为“河南分公司/河南直管店”。门店标识显示“郑远元修脚,全国连锁NO4976”。
邓某工资由陕西某公司、西安宏泽代理记账有限公司(陕西某公司称其为子公司)支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5月1日,孙军将邓某安排至谦祥万和城店,后经店长介绍至荥阳市某足浴部工作。
陕西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荥阳市某足浴部曾提交《特许连锁加盟合同》和《代收代付协议》,但荥阳市某足浴部工商成立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而合同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协议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和10月11日,均早于门店成立时间。2022年4月7日,邓某与东明路修脚店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法院判决:确认邓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0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某其他诉求。二审法院驳回陕西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问题:企业用“假加盟”协议规避劳动关系,反因细节漏洞“翻车”
本案中,企业主张邓某是加盟门店(荥阳市某足浴部)的员工,与自己无关。但法院一眼看穿“假加盟”套路:
- 合同日期“穿帮”:加盟协议日期(2019年11月1日)竟比门店营业执照日期(2019年11月15日)还早,相当于“先签合同再生娃”,明显不合常理。
- 系统标识“打脸”:企业自己的管理平台(“远舰”APP)把门店标为“直营店”,审批流程直接归属河南分公司,工资还由关联公司代发。这等于企业自己举证证明“我们才是老板”。
- 荣誉证书“实锤”:给邓某发的培训证、奖状都写明“内部员工”,甚至强调“本证仅供内部使用”。这些证据直接坐实劳动关系。
企业防范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懂)
- 协议时间别“倒写”:签加盟合同前,务必先办妥门店营业执照。合同日期必须晚于执照日期!否则像本案一样,法院会直接怀疑“造假”,连证据都不采信。
- 管理权限要“分清”:如果真是加盟店,企业绝不能插手门店人事安排、工资发放。本案中,企业用自家平台审批技师调动、发工资,还给员工发集团证书,等于主动揽责。记住:管得越细,责任越重!
- 系统信息需“统一”:内部管理软件(如APP、ERP系统)的门店类型必须真实。标了“直营”,就要按直营管理;标了“加盟”,就别再插手门店事务。别以为“打字失误”能糊弄法院,系统记录是铁证。
- 员工福利“留痕迹”:给加盟门店员工发奖状、培训证时,别写“集团内部员工”。可改用“合作门店员工”等表述,避免无意中承认劳动关系。
一句话提醒:企业用加盟模式降成本本无可厚非,但若实际掌控门店人、财、权,却想用一纸“加盟合同”推卸责任,法院只会认定“名为加盟,实为直营”。管得像自家孩子,就得担起亲爹的责任!完善协议细节、规范管理边界,才能真正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