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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无需证明真实交易关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荥阳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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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96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显示,2021年5月28日,荥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出具票据号码为2308491031337****93677495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承兑人开户行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票据金额为125000元,到期日为2022年5月27日,可以转让,收款人为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该公司背书转让给河南某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荥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5月31日,荥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河南某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供方)与作为甲方(购方)的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郑州越秀臻悦府项目7号楼及号楼层精装修工程铝板采购合同一份。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荥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河南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荥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收商业承兑汇票时,不用自证“交易真实”也能要回钱;开票时,别想用“没真实交易”当借口赖账!

为什么这么说?

对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关键提示

  1. 收票据时,重点盯“出票人”实力,别被“无因性”坑了

    • 票据无因性保护持票人,但前提是出票人得有钱!本案拒付理由是“账户余额不足”,说明河南某制造有限公司收票时没查清楚荥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
    • 行动建议: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前,先查出票人征信、近期新闻(比如是否被列为失信人),别光看大企业名头就收票。小额交易尽量收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担保付款),商业承兑汇票风险高,谨慎接收。
  2. 开票时,账户余额不足=自找麻烦,别幻想用“无真实交易”赖账

    • 荥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为能以“原告没证明真实交易”为由拒付,结果法院根本不理——票据无因性就是为防止出票人随意毁约设计的。
    • 行动建议:开票前务必确认账户资金充足!如果资金紧张,宁可现金分期付或签欠条,也别乱开票。一旦拒付,不仅本金要付,还得加算利息(本案按LPR,比存款利率高3倍),外加诉讼费,得不偿失。
  3. 操作细节别马虎:提示付款要趁早,证据保存要齐全

    • 本案原告在到期日前(2022年5月25日)就提示付款,虽被拒,但法院仍从到期日(5月27日)起算利息。如果拖到到期后才操作,利息可能从更晚时间算,损失更大。
    • 行动建议
      • 持票人:票据到期前5天就在系统提示付款,截图保存操作记录(像本案的拒付理由截图)。
      • 出票人:定期监控票据兑付状态,发现余额不足立即补钱,避免“账户不足”触发拒付。

总结:票据不是“白条”,它是有法律牙齿的“钱”。企业用票据交易时,记住——收票看实力,开票留余钱,操作留证据。别等对方拒付才后悔,那时本金+利息+诉讼费,成本远超交易本身。合规用票,才能让票据真正成为“支付利器”,而不是“风险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