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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以公司名义谈业务,公司需承担合同责任-新郑广告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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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54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9日,新郑某部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添加郑州某公司经营者的刘某微信。之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广告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事宜。2022年8月27日,王某称"刘某,你那个价格便宜点儿吧?我们后期还有很多大量制作的东西,那个太贵了,100块钱一块,亚克力的便宜点。我们整个片区还有很多广告,前期让你做了那么多牌子,战略合作价太贵了",刘某回复"好"。

2022年6月27日,王某邀请刘某进入微信群,@王某称"你和刘某经理对接广告事宜",王某回复"收到"。此后王某长期与刘某对接"xxx文化""xx""xxx"等标牌、展板、布旗的制作。刘某在群内发过销货清单(购货单位手写为"xxx"),王某通过该群支付过部分广告费,并就设计细节提出修改意见,还向刘某发过"最低价啊,咱们是自己掏钱,不是镇政府那边的"。

2023年4月至11月,王某继续与刘某沟通"xxx文化"标牌等设计,通过多个微信号支付广告费,并推荐他人添加刘某称"这个都是咱们自己公司的人,优惠点吧"。刘某多次催款时,王某回复"等结款了先给结""这次这两天就付"。2024年11月28日,王某转账1000元并说"先付点,过段时间回款再付",刘某回复"还余7800",王某未提出异议。此后刘某多次催款,王某一直以"给老板催了""等回款"推脱。

另查明:新郑某部成立于2017年,王某是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另一家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15日,但涉案业务始于2022年。新郑某部注册了"xx""xxx文化"等商标。

法院判决新郑某部向郑州某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7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员工用微信谈业务,公司可能"背锅"
这个案子就像现实中很多企业的"隐形炸弹"——业务员用微信随手发个消息,老板口头承诺几句,最后公司却要掏钱买单。法院为什么判新郑某部败诉?核心就三点:

  1. "代表公司"的言行=公司责任
    王某作为新郑某部老板,从2022年就开始用公司商标谈业务,微信里反复说"都是我们自己的项目""战略合作价",还让员工对接时强调"咱们公司的人"。这些话让郑州某公司合理相信:对方就是新郑某部。法律上管这叫"表见代理"——只要你让别人以为员工代表公司,公司就得负责。即使后来业务转给了新公司,但没明确告诉郑州某公司"以后归新公司管",法院照样认原公司担责。

  2. 微信聊天=铁证
    很多企业觉得"微信随便聊聊不算数",但法院直接把王某的承诺当证据:说"等结款先给结"就是付款承诺,转账后认可"还余7800"就是债务确认。特别提醒:业务员常发的"老板说马上付""这两天安排"之类的话,官司打起来全是白纸黑字的证据!

  3. 商标用错=自认身份
    新郑某部注册了"xxx文化"商标,王某却让郑州某公司做带这个商标的广告。法院认为:用自家商标谈业务,等于主动亮明身份。就算实际是新公司在运营,但商标权在老公司手里,责任就甩不掉。

企业避坑三招

  1. 给业务员划"红线"

    • 禁止员工用微信随意承诺付款时间、价格优惠(如"这次先付""战略合作价")
    • 要求所有业务必须用公司邮箱沟通,重要事项必须签合同(哪怕简单框架协议)
    • 业务员离职或转岗时,立即书面通知合作方"此人员已无权代表我司"
  2. 微信不是"免责区"

    • 培训员工在微信中规范表述:不说"我们公司",改说"我司(指XX公司)"
    • 涉及金额、工期等关键内容时,必须补书面确认(如:"以上微信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
    • 每月备份业务群聊天记录——打官司时微信记录可能被删,提前存证才保险
  3. 业务转移要"明示"
    如果像本案把业务转给新公司:

    • 立即发书面通知给所有合作方:"自X月X日起,原合同由XX新公司承接"
    • 要求合作方签确认函,否则老公司责任照旧
    • 新公司必须重新注册商标,避免用老公司的品牌谈业务(本案最大败笔!)

最后提醒:别再信"口头说说没风险"!现在90%的合同纠纷都源于微信、电话等"非正式沟通"。规范一句"以书面合同为准",比事后花7800元打官司划算得多。生意场上,你发的每条微信都可能是"电子借条",谨慎发言就是最好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