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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疫情援助协议后不能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新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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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653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4日,李某(乙方)与新郑某公司(甲方)签订《XXX疫情援助协议书》,双方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完成签订的《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以一次性、按揭贷款或其他方式购买甲方房屋的,甲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及目前社会疫情等因素为此实施疫情援助资金计划,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双方约定事项1.该房屋位于新郑市XXX。2.本协议具体援助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该援助期限内,甲方应分5年60个月对乙方的房屋实施疫情援助,每6个月援助一次;其中前3年疫情援助资金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日期直接冲抵首付款项的相应金额;后2年依然按照每6个月援助一次,具体单次援助金额根据该房屋建筑面积具体核算为1300元,疫情援助资金具体发放时间以上述规定的时间保持一致。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应在上述援助期限内,按期足额进行援助资金,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将援助资金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期应支付房屋援助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滞纳金,滞纳金随次年支付房屋援助资金时一并支付。李某于2023年12月29日因新郑某公司拖欠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的疫情援助款15600元,诉至法院,法院已判决新郑某公司支付该款项。现双方约定的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共计12个月(每月1300元)的疫情援助款15600元,后经李某催要无果,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新郑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的疫情援助款15600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企业在特殊时期(比如疫情期间)向客户做出的额外承诺,一旦签了字,就必须兑现,不能因为后来公司"钱不够"就赖账。

案件中,新郑某公司和李某签了一份《疫情援助协议》,承诺连续5年给李某发"疫情援助款",后两年每月1300元。李某已经付清了房款,但公司却拖欠了2023-2024年的15600元。公司自己也承认欠钱,只是说"现在资金困难,没能力支付"。但法院没买账,直接判公司必须付钱。

为什么公司"没钱"不能成为拒付理由?道理很简单:签合同时,公司自己决定要给这笔钱,那就得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就像我们平时买东西,不能因为今天钱包空了,就拒绝付昨天已经答应要付的饭钱。法院认为,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和防范建议:

  1. 承诺要谨慎,签字需三思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为了促销,会承诺各种"额外福利",比如免租、补贴、疫情援助等。但这些承诺一旦写进合同,就不是"说说而已"。企业签订前必须认真算账:未来5年、10年你真能持续支付吗?别为了眼前卖房,埋下长期债务隐患。

  2. "资金困难"不是挡箭牌
    很多企业败诉后都说"公司现在困难",但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就像案例中新郑某公司,法院明确指出:资金困难不能成为违约的合法理由。企业经营本就有风险,签合同时就该预见到可能的资金问题。

  3. 警惕"连锁诉讼"风险
    注意这个案例不是孤例!李某之前已经因为2022-2023年的援助款起诉过并胜诉了。这次是同一类问题的第二次诉讼。现实中,如果一家公司对一个业主违约,很可能引发几十甚至上百个类似诉讼,像滚雪球一样把企业拖垮。

  4. 合同条款要留"安全阀"
    如果企业确实想在特殊时期给客户优惠,建议在协议中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比如可以约定:"如遇不可抗力或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经双方协商可调整援助标准",而不是简单承诺固定金额。但要注意,这种条款也必须真实合理,不能是"霸王条款"。

  5. 财务规划要覆盖长期承诺
    企业做促销决策时,别只看眼前现金流。像本案中5年的援助计划,应该提前在财务模型中体现,确保未来有钱支付。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一条心",不能销售签单时拍脑袋,财务买单时傻眼。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特殊时期的"暖心承诺"固然能赢得客户好感,但法律不会因为"初衷好"就网开一面。签协议前多问自己:这个承诺,5年后我还付得起吗?如果答案不确定,宁可少承诺一点,也要守住企业的诚信底线和法律红线。毕竟,企业的信誉比一时的销售额更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