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签了不履行企业照样要赔偿-新郑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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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533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5日,某房公司(出卖人)与董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新郑市中兴路南侧、文化路西侧x一期x号楼x单元x层x...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924.26元,总金额捌拾玖万贰仟叁佰玖拾玖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次性付款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20-09-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董某按约定支付购房款。
2022年7月13日,某房公司(甲方)与董某(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佳兆业悦峰一期6号楼1单元102室。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现因疫情及扬尘管控等原因,甲方延期至2020年12月5日通知乙方交付上述房屋。双方就延期交付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向乙方补偿1年物业费,并在乙方确认签字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金2332元;2.双方就延期交付一事再无任何纠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延期交付违约责任..."。此后,因某房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董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房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董某补偿款2332元及利息(以2332元为基数,按LPR自2022年8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法律盲区: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和解协议就能"一了百了",却忽视了和解协议本身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某房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和解协议,承诺30个工作日内支付2332元补偿款,结果却迟迟不付,最终不仅本金要付,还得额外支付利息,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对企业来说,有三点必须注意:
1. 和解协议不是"缓兵之计",而是新的法律承诺
许多企业认为和解只是"拖一拖",等风头过了再说。但法律上,和解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签字,就必须履行。本案中,某房公司以疫情为由延期交房,本已违约,后通过和解协议重新约定补偿方案,却再次违约,导致"错上加错"。
2. 不出庭不答辩≠逃避责任,反而可能"雪上加霜"
本案中,某房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选择"装死"——既不答辩也不出庭。结果呢?法院直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决,企业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很多企业以为"不理会就没事",实际上,法院会视为企业放弃权利,默认原告主张成立。小到几千元补偿,大到几百万合同纠纷,都是同样道理。
3. "小钱"不付可能引发"大麻烦"
2332元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可能只是"毛毛雨",但正是这种"小钱"最容易被忽视。现实中,企业常因拖延小额支付被起诉,不仅赔钱,更损害企业信誉。更严重的是,一旦形成"惯性",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其他业主纷纷效仿起诉,公司陷入大量小额诉讼,管理成本剧增。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建立"和解协议履行台账":对所有达成的和解协议,明确责任人、履行期限、金额,设置自动提醒
- 小额补偿"当日清":对5000元以下的和解款项,建议财务走"绿色通道",24小时内支付完毕
- 专人跟进诉讼通知:收到法院传票必须当天上报法务或外聘律师,切勿拖延
- 定期自查"历史和解协议":每季度梳理已签未履行的协议,避免"旧账翻新"
记住:在法律面前,没有"小事"。企业每一次违约,无论金额大小,都在为自己的信誉"扣分"。和解协议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只有切实履行,才能真正化解纠纷,守护企业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