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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索赔要注意证据完整性,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损失-内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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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27民初4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马某为车架号为***0348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登记车牌为豫某****,2022年12月27日,马某为该车在中国某财保险林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60465元、保险费为7884.97元),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次,保险期间为2022年12月28日00:00时起至2023年12月27日24:00时止。

2023年6月6日13时30分,陈建宇驾驶车牌号为豫某****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南林高速55公里900米时,在超车过程中操作不当与李志刚驾驶车牌号为豫EF****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之后车辆失控后又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致两车及路产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陈建宇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志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由内黄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施救,马某为此支出施救费1500元。

法院依马某申请委托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豫某****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该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结论书》的评估结论为:豫某****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鉴定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为148609元,马某为此支出鉴定费7800元。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保险林州支公司支付马某车辆损失保险金148609元、施救费1000元、评估费7800元,共计157409元;同时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保险索赔风险的实用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购买保险后,如果发生事故需要索赔,看似简单的流程中却隐藏着不少法律风险。为什么马某的1500元施救费最终只获赔1000元?为什么保险公司一开始拒绝赔付,最后却要承担全部损失?这些细节对企业防范保险风险有着重要启示。

风险点一:索赔证据不完整,导致损失打折扣

本案中,马某提供了1500元的施救费发票,但保险公司提出质疑,因为事故发生时间是2023年6月6日,而施救费发票开具时间却是2024年2月19日,间隔长达8个月。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了施救费的必要性,但因无法合理解释发票时间问题,将施救费从1500元核减至1000元。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

风险点二:损失评估不专业,导致争议不断

保险公司最初认为车辆的散热器、冷凝器只是轻微受损,达不到更换标准,仪表台壳可修复而非更换。这说明双方对损失程度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企业要避免这种争议:

风险点三:鉴定费用承担不明,增加额外成本

本案中,马某支出的7800元鉴定费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这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因不了解这一规则,在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结果费用不被认可。

企业应当注意: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建立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保单、缴费凭证、重要通信记录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2. 事故发生后的"黄金24小时"行动指南

    • 立即报警并取得事故认定书
    • 全方位拍摄事故现场和车辆受损情况
    •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确认查勘时间
    • 妥善保管所有费用票据,确保时间、金额与事实相符
  3. 索赔材料"三要素"原则

    • 有关联性:材料必须与事故直接相关
    • 有连续性:时间顺序清晰,无逻辑断点
    • 有证明力:关键环节应有第三方证明

保险不是"买了就完事",而是"买了要会用"。许多企业在投保时只关注保费高低,忽视了理赔流程中的细节要求,结果在真正需要保险保障时却因证据不足、程序不当而无法获得全额赔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一个看似简单的施救费发票时间问题,就可能导致几百甚至上千元的损失。对企业而言,日常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远比事故发生后"临时抱佛脚"更为经济有效。

记住:保险索赔不是"谁主张谁就能得",而是"谁有证谁就能得"。完善您的证据链条,就是保障您的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