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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人员私刻公章侵占房款的风险防范 - 济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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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1332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2月4日,杨某与济源某公司签订《东湖某乙商品房预约协议》,约定杨某预约济源某公司开发的东湖某乙项目8号楼1单元4层西户,建筑面积172.29平方米,单价5828元/平方米,房款总价1004106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济源某公司预计于2021年3月31日前达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上述预约协议济源某公司处盖有某公司公章并有高某签字。合同签订后,杨某通过本人及其丈夫尹某的账户向高某指定的马某账户转账缴纳了全部房款1004106元。某公司向杨某出具收到房款收据。

济源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2日,高某担任该公司的副董事长。后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法院刑事判决查明"高某私刻了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利用职务便利在某公司的办公场所,以某公司名义与购房户签订《东湖某乙商品房预约协议》,加盖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让购房户将购房款转入指定的账户",认定"高某利用其任济源某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代表本单位收取的购房款、车位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3年5月30日,济源某公司向济源市房管局书面请示,申请对受害业主所选房屋进行锁定,附件中载明杨某房号为10号楼1单元401室。2023年6月23日,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济源某公司作出"关于锁定东湖某乙立案客户房源的通知",同意对29套房源进行锁定,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另行销售。

本次诉讼中,杨某要求济源某公司就东湖某乙10号楼1单元0401号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原签订的预约协议涉及的是8号楼1单元4层西户,而其要求的是10号楼1单元0401号,两者不一致;杨某提供的锁定通知不能证明双方就房屋变更达成一致,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却极易被忽视的企业风险: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公章、侵占公司财产。表面上看是一起买房纠纷,实质是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导致的重大损失。高某作为公司副董事长,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卖房,却将房款转入个人指定账户,最终被判刑十三年,而公司也被卷入多次诉讼。

对企业的警示在于:

  1. 公章管理不能"形同虚设":高某能在公司办公场所私刻公章并使用,说明企业对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现实中,很多企业把公章随意交给业务人员,甚至允许"公章跟着项目走",这简直是给职务侵占犯罪提供便利。企业应建立"专人保管、用印审批、全程留痕"的公章管理制度,每次盖章都必须登记事由、审批人和使用人。

  2. 财务流程必须"铁板一块":杨某把100多万元房款转到了高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正规企业所有收款都应进入公司账户,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议企业做到"三个必须":必须使用公司官方账户收款、必须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必须由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对业务人员要求客户转账至私人账户的情况,一律视为高风险行为。

  3. 配合政府≠承认责任:本案中,企业为配合政府维稳工作提交了房源锁定请示,但法院明确指出这仅是"临时性行政协调措施",不等于认可房屋买卖关系。企业面对政府协调时,一定要在文件中清晰注明"本行为不构成对相关事实的认可",避免被误解为自认责任。

  4. 员工犯罪≠企业免责:虽然高某被判刑,但企业仍面临大量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对员工犯罪存在管理过错(如公章管理混乱),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不能简单把责任推给"个人犯罪",而要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给企业主的实用建议:每季度检查一次公章使用记录;要求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务审核;建立客户付款"唯一官方账户"公示制度;对业务人员定期开展合规培训。记住:再小的管理漏洞,都可能成为吞噬企业资产的无底洞。防范职务侵占,不是增加成本,而是为企业资产系上最牢固的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