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审批手续擅自施工被叫停后不得再以质量问题索赔-济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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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9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济源某甲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林州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蓄水坝施工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建设蓄水坝工程,张某某作为某乙公司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2015年6月和8月,济源市林业局两次向张某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指出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某甲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私自占用保护区用地开展违法建设活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某甲公司为此缴纳了1000元罚款。工程被迫停工后,2016年9月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某甲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决定解除合同。
2017年2月,某甲公司与张某某直接签订《工程付款协议》,约定"工程余款2018年漂流结束后付清"。某甲公司向张某某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未完全支付。张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2024年,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工程混凝土强度仅达设计值的37.25%,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张某某、某乙公司承担质量责任和赔偿损失。某甲公司提交了2024年12月的检测报告,显示"所检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一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是借用某乙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蓄水坝施工合同》已于2016年9月8日解除;某甲公司已通过《工程付款协议》中"2018年漂流结束后付清"的表述证明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且某甲公司按C40标准检测而合同约定为C20标准,检测结果不具参考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施工合同管理课"。简单来说,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如果自己没办齐手续导致工程被叫停,事后就不能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找施工方索赔了。为什么?法院给出了三个关键理由,企业必须引以为戒:
第一,"自己挖的坑不能让别人填"——审批手续是企业的首要责任。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是某甲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林业局两次责令停工。企业常犯的错误是认为"施工方应该懂这些",但法律上,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就像盖房子要先拿"准生证",没办手续就开工,出了问题只能自己担责。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全部审批手续",并设定具体办理时限。如果因手续不全导致停工,责任完全在发包方,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
第二,"签协议就是认账"——付款行为可能推翻合同主体。
某甲公司原本告的是某乙公司,但法院认定张某某才是实际施工人,关键证据是:某甲公司直接与张某某签《工程付款协议》,向其个人账户付款,且在前次诉讼中从未质疑张某某的主体资格。很多企业以为"合同是谁签的就是谁的责任",但实践中,如果企业绕过合同主体直接与个人结算,法院会认定企业默认接受实际施工人身份。企业必须牢记:付款对象必须与合同主体严格一致!如果施工方要求变更收款人,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认转包或挂靠,丧失对原施工方的追责权利。
第三,"事后检测等于白检"——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主张。
某甲公司在工程停工9年后才做质量检测,法院认为这毫无意义。就像买了手机9年后说"屏幕不亮",商家肯定不认账。法律明确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索赔。本案中,某甲公司《工程付款协议》写明"2018年漂流结束后付清",这等于自认工程已投入使用。企业必须建立"质量问题黄金期"意识:
- 工程停工或交付后30日内必须完成质量验收;
- 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施工方,保留现场照片、视频;
- 必要时在停工后3个月内委托第三方检测;
- 切忌像本案企业一样,一边使用工程(协议中提及漂流使用),一边拖延多年后才提质量问题。
特别提醒:本案还暴露出一个致命细节——合同约定混凝土标号C20(价格280元/方),某甲公司却按C40(价格600元/方)标准检测。这就像买普通大米却按五常大米标准检测,结果当然不合格。企业验收时必须严格对照合同约定标准,否则检测报告将成为废纸。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开工前必查"三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缺一不可;
- 付款只认合同主体:拒绝向个人账户付款,施工方要求变更账户必须书面确认;
- 停工即启动验收:工程异常停工后7日内必须组织质量验收并留存证据;
- 使用前必签确认书:若需提前使用未完工工程,应与施工方签订《使用确认书》,明确"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工程建设无小事,一次手续疏忽可能让企业丧失百万索赔权利。记住:法律保护合规者,但从不保护"事后诸葛亮"。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既要当好"发包人",更要当好"守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