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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交易中仅凭客户盖章订货单不能证明货物已交付-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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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53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某乙与某公司系合作关系,何某系某公司的业务员。2024年12月,某乙员工李某乙通过何某参与某公司2025年春节订货活动,并于2024年12月23日向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货款30000元,某公司返利1000元。2025年1月2日起,某公司业务员何某陆续向某乙供应货物。2025年1月2日,某公司向某乙供应特仑苏3**件,共计13200元;2025年1月20日,某公司向某乙供应纯甄12件,共计480元;2025年1月22日,某公司向某乙供应桃酥及益生元共计4940元(1440元+3500元);2025年2月20日,某公司向某乙供应小枕6件,共171元;2025年3月26日,某公司向某乙供应特仑苏12件,共528元;2025年3月26日,某乙向某公司退货10提桃酥,共320元;2025年4月10日,某公司向某乙供应小枕170件,共计4760元;2025年4月15日,某公司向某乙供应特仑苏18件,共计792元。以上8笔货物共计24551元。后某公司业务员何某失联,某乙、某公司双方不再有业务往来。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未交付2025年1月4日的货物,应向某乙返还剩余货款6449元,但考虑到某乙在未收货情况下就提供盖章签字的订货单存在过错,酌定扣除1000元,判令某公司支付544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某公司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说白了就是"钱付了,货没收到"的纠纷。某乙付了3.1万元预付款,但只收到价值2.4万余元的货物,而某公司却拿着盖有某乙印章的订货单,坚称货都送到了。法院最终没采信这些订货单,为啥?关键原因就一个:企业仅凭客户盖章的订货单不能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

我们经常遇到企业老板这样问:"单子上客户都盖章签字了,难道还不算数?"这个案例就给出了明确答案:不算!法院认为,订货单只是订货凭证,不是收货凭证。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不能光凭你填的"我要买10斤白菜"的小纸条就证明你真的拿到白菜了,必须有"已收货"的签字才行。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1. 让客户在空白单据上盖章
    某乙的惨痛教训:他们在空白订货单上先盖了章,结果业务员何某事后填上"1月4日收到货物"。法院认为,这种做法等于把"已收货"的确认权交给了业务员,非常危险。正确做法:所有单据必须"先送货、后填单、当场确认",绝不允许提前在空白单据上盖章。

  2. 只认内部出库记录,不索要客户签收证明
    某公司拿出了出库单和所谓"收货凭证",但法院说这不够。出库单是自己公司写的,就像自己记的流水账,客户不认就不能算数。正确做法:每次送货必须让客户当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单据上要写明货物明细、数量、金额,最好还能拍个照或录个小视频(就像本案中某乙用监控视频证明业务员在账本上写字一样)。

  3. 忽视对账环节,埋下大隐患
    某乙发现业务员失联后才核对账目,为时已晚。其实早在2025年1月22日送货后,账本上明明写着"余款12380元",但某公司业务员从没提出异议,这已经是个危险信号!正确做法:每月和客户核对一次账目,发现不一致立即解决。可以用微信简单确认:"王总,截至今天还剩预付款12380元,对吗?"——这条聊天记录就是金不换的证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觉得"都是老客户了,没必要这么麻烦"。但本案中,某公司就是因为信任业务员,没核实真实送货情况,最终赔了5000多元不说,还搭上诉讼费。记住:业务员代表公司,但不等于公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于业务员的货物交付监督机制,比如要求客户将签收单拍照发到公司指定邮箱,或安排第三方物流送货并留存签收记录。

预付款交易本是双赢的好事,但若证据链不完整,就可能变成"哑巴吃黄连"。守住"送货必签收、签收必当场、对账必定期"这三条底线,才能真正规避"钱货两空"的风险。毕竟,在法庭上,法官只看证据,不看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