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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设备不及时验收付款可能被强制履行合同-巩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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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民终119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9日,永修县某甲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巩义市某乙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协商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采购设备,双方未形成书面合同。2019年5月29日、30日,某甲公司分别向某乙公司付款5万元,合计10万元。2019年8月8日,某乙公司(供方)与某甲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自动喂料机(1000×3800)1台,单价8万元,颚式破碎机(500×750)2台,单价108,000元,振动筛(2400×7000)1台,单价15万元,皮带输送机(1000×12000)1台,单价25,000元,皮带输送机(800×15000)1台,单价22,500元,皮带输送机(650×15000)1台,单价14,500元,总价款508,000元,优惠价50万元(此价格为不开票价格);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供方图纸加工制作,整机保修一年,易损件除外;三、交(提)货地点、方式:某乙公司;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供方负责找回程车,免费装车,需方负担运费;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当面验收;六、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供方技工组装完毕需方验收合格一次付清;七、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办理;八、其他约定事项:(无)。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14日分别向某乙公司支付5万元。某乙公司生产某甲公司购买的设备。

2019年9月3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通知函:双方于2019年8月8日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的所有设备已于多日前在某乙公司组装完毕。电话多次通知某甲公司派人来某乙公司验收提货,但某甲公司一直没派人前来。今特书面通知某甲公司速派人前来验收提货,如一个月内还未派人前来验收提货,将依法起诉要求某甲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同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通知函:双方在2019年8月8日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现因公司急需该设备施工,需要某乙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及时安装调试合格生产完毕。如某乙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前仍未安装调试合格生产完毕,某甲公司将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的一切损失。

2019年9月8日,某乙公司再次给某甲公司发通知函,通知某甲公司速派人前来验收提货。

2021年6月7日,某甲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乙公司发律师函:2019年8月8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某甲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30日,8月13日、14日各预付5万元定金,合计向某乙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19年9月2日、9月4日要求某乙公司发货,但某乙公司不予理睬。某甲公司又多次发函要求某乙公司及时发货并安装调试合格,但某乙公司至今仍未能及时发货。某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某甲公司正式通知某乙公司:因某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即刻解除,双方不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某乙公司接到本函后五日内双倍返还某甲公司支付的定金40万元。

2021年6月1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复函:就律师函所函告的内容不予认可,某乙公司不同意某甲公司提出的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的要求。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需到某乙公司验收设备并支付剩余货款30万元,同时驳回某甲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蕴含着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坑"。某甲公司本来支付了20万元定金想买设备,结果不仅拿不回定金,还被要求支付30万元货款,损失惨重。问题出在哪里?关键在于企业对合同条款的忽视和随意违约。

第一,合同条款不能"想当然"。 某甲公司认为"组装"就是"安装",坚持要某乙公司在湖北工地安装调试,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交货地点:某乙公司"、"验收方式:当面验收"。法院最终认定,某甲公司必须到某乙公司处验收设备。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价格和付款方式,对交货地点、验收标准等细节"差不多就行",结果出了问题才追悔莫及。

企业防范建议:

第二,收到通知必须及时回应。 某乙公司两次书面通知某甲公司验收提货,某甲公司却置之不理,反而要求对方到指定地点安装。法院认定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企业常常以为不回应就是"拖一拖",殊不知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企业防范建议:

第三,单方解除合同不是"发个函就行"。 某甲公司发律师函说"合同解除",但法院认为这不产生解除效力,因为某乙公司已经复函反对,且某甲公司自己违约在先。很多企业误以为发个解除通知就能"一了百了",结果反而要承担更多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第四,定金不是预付款,违约可能"血本无归"。 某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结果不仅拿不回,还要继续付款。因为合同约定的是"定金"而非"预付款",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企业防范建议:

最后提醒: 本案中某甲公司最大的错误,是把"我需要设备"当作"对方必须按我要求做"。商业合作是双向的,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企业必须尊重契约精神。在签订合同时多花一小时确认细节,可能避免未来几年的纠纷和损失。记住: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保护双方的"游戏规则"。当规则明确时,遵守规则的企业才是真正的赢家。